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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偶制家族 ( 本章字数:18377) |
| 因为人们往往把社会的起源追溯至专偶制家族,因此,认为这种家族是 较晚近的产物的观点不免使人感到新奇。那些从哲学的角度去探讨社会的起 源的作者们很难想象社会能够脱离作为其单元的家族而存在,或除去专偶制 家族之外还能有什么其他的家族。他们也觉得有必要把一对配偶视为一群人 的核心,这一群人中的一部分处于隶属地位,而其全体都处于权力之下,于 是,他们就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社会的首次有组织化,始于父权制家族。事 实上,这样的家族也是我们从拉丁、希腊和希伯来部落所能知道的最古形式。 因此,父权制家族就被认为是原始社会的典型,这种家族不是被想象为拉丁 式的,就是被想象为希伯来式的,父权则是这种组织的实质。 出现于野蛮阶段晚期的氏族,已为人所充分了解,但是在时间方面,它 却被错误地列到专偶制家族的后面去了。用有关野蛮部落、甚至蒙昧部落的 制度的某些知识来作为解释我们自己的制度的方法,这种必要性已愈来愈明 显了。由于专偶制家族被假定为社会制度中的组织单元,因此,氏族被当作 家族的集合体,部落被当作氏族的集合体,民族被当作部落的集合体。这种 结论的错误在于第一命题是不正确的。我们已经说明了:氏族全体加入胞族, 胞族全体加入部落,部落全体加入民族;但家族不能全体加入氏族,因为夫 妻必须来自不同的氏族。直至最后阶段,妻子仍认为自己属于她父亲的氏族, 在罗马人之中,她还袭用她父亲的氏族的姓氏。因为一切部分都必须加入整 体,所以家族不可能是氏族组织的单元。社会组织的基本单元就是氏族。此 外,不论是罗马型的还是希伯来型的父权制家族,在整个蒙昧阶段和野蛮阶 段早期都还根本不为人类所知,而且就是在野蛮阶段中期或甚至晚期也很可 能如此。在氏族出现之后,经过了不知多少世代才开始出现专偶制家族。而 直到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它才得以稳固地建立。 我们可以从家族(family)一词的意义推断出它在拉丁部落中是晚近才出 现的。family出自 familia,familia含有 famulus之意,famulus=仆从, 因此 familia可能出自鄂斯坎语的 famel,famel=servus,意为一个奴隶。 (1)从 family一词的本意来看,它与配偶及其子女毫无关系,而是指在 paterfamilias(家族之父)的权力支配下为维持家族而从事劳动的奴仆团 体。在某些遗嘱条文中,familia与 patrimonium通用,意为“传给继承人 的遗产”。(2)这个词被引入拉丁社会,来指明一种新的组织,这个组织的首 领支配妻室儿女和在父权控制之下的奴仆团体。蒙森用“奴仆团体”来表示 familia一词的拉丁意义。(3)因此,这个词及其概念不会早于拉丁部落的严 酷的家族制度,而后者既晚于希腊人与拉丁人两支的分化,也晚于农业的出 现和奴隶制的合法化。如果对于在此之前的家族也曾有过名字的话,那么, 我们还不清楚那个名字究竟是什么。 在血婚制和伙婚制这两种家族中,不可能存在父权。在氏族出现于伙婚 群中的时候,它把姊妹及其子女和女系后裔永远结合于一个氏族之中,氏族 就成了它创造出来的社会制度的单元组织。偶婚制家族逐渐由这种状况中发 展出来,而父权的葫芽也就与之俱来。这种权力的发展在开始时是微弱的、 不定的,然后开始稳步增长,随着新的家族因社会的进步而愈来愈含有专偶 制的特色,这种权力也就不断地得到增强。当财产开始大量产生和想把财产 传给子女的愿望使世系由女性改变为男性下传时,父权的真正基础才第一次 确立起来。当希伯来和拉丁部落初次闻名于世的时候,希伯来型的父权制家 族已存在于希伯来人之中,而罗马型的父权制家族也已存在于罗马人之中。 这两种家族都是以许多人及其家族受到一定程度的奴役或受绝对的奴役为基 础,所有的人都处于父权控制之下,在希伯来人中是族长(patriarch)的妻室 儿女受父权控制,在罗马人中是 paterfamilias[家族之父]的妻室儿女受 父权控制,在罗马人中是 paterfamilias[家族之父]的妻室儿女受父权控制 这是父权的一种不正常的发展,在罗马家族中,它同时也是种族。盖乌斯曾 说:罗马人的父亲对其子女的权力是罗马人所独有的;一般来说,在其他民 族中不存在这种权力。(4) 对于早期的专偶制家族,只须从古典时代作家们的著作中征引少数例 证,使人对它的特点产生一个印象就足够了。专偶制家族以明确的形式出现 于野蛮阶段晚期。在此阶段很早之前,它的某些特点无疑已随着先前的偶婚 制家族而出现;但是它的基本特点:绝对的独占同居,是不可能存在于偶婚 制家族之中的。 我们可以在古代日耳曼人的家族中找到其最早的同时也是最有趣的例证 之一。他们的制度既出于同源,又是他们自己所固有的;当时的日耳曼人正 在向文明社会前进。塔西佗只是简单地叙述了他们的婚姻习俗,既没有说明 他们的家庭结构,也没有说明其性质。在说到他们的婚姻极为严格并认为值 得赞扬之后,他进而说道:在野蛮人中,他们是唯一以一妻为满足的民族— —多妻的例子极为罕见,而且这种现象并非情欲所致,而是地位造成的结果。 妻子不带嫁妆给丈夫,丈夫却要给妻子聘礼,..一匹装配整齐的马,一块 盾牌,以及一根长矛和一柄剑。凭借这些礼物的效力以娶得妻子。(5)这些含 有购买意义的礼物以前可能是赠给新娘氏族中的亲属的,现在则赠给新娘本 人。 他在其他地方提到两种可以从中看出专偶制家族的实质的重要现象。(6) 第一种是,每个男子满足于一个妻子(singulisuxoribuscontentisunt);第 二种是,对女子的贞操防范森严(septaepudicitiaagunt)。从各个不同文化 阶段的已知家族情况来看,古代日耳曼人的这种家族似乎仍是一种十分脆 弱、不足以单独应付艰难生活的组织;因此,它需托庇于由有关家族组成的 共同家室。当奴隶制成为一种制度的时候,这些家室就渐趋消失。在当时, 日耳曼人的社会发达程度尚不足以产生高级的专偶制家族。 至于荷马时代的希腊人,其家族虽是专偶制的,但却是低级形式的。丈 夫用某种隔离的办法来要求妻子的贞操;但他却不承认有相应的义务。然而, 只有承认相应的义务,贞操才能获得永久性的保证。荷马的诗篇中有许多证 据表明:女子没有什么权利是男子必须尊重的。希腊的酋长们在其赴特洛伊 的途中,对于装载在他们船上的女俘,恬不知耻地、毫无克制地纵情取乐。 不论诗篇中的叙述的事件是真是假,它必须被认为是当时真实情况的写照。 虽然这些人是俘虏,但这种情况还是反映了对女性的极不尊重。女性的尊严 不为人所承认,女性的人权没有保障。为了缓和阿喀琉斯的愤怒,亚加米农 在一次希腊酋长会上建议,除了给予他其他的东西外,再给他七个艳丽绝伦 的勒斯堡女人,其中包括亚加米农留给自己享受的、从该城俘获的布丽西斯; 而一旦攻下特洛伊城,阿喀琉斯还有权挑选容貌仅次于阿尔果斯的海伦的二 十名特洛伊美女。(7)“美人与战利品”是英雄时代恬不知耻地提出来的口号。 他们对女俘的态度反映了当时的文明对待女性的一般态度。凡是不尊重敌人 的亲权、姻权和人权的人,自己在这些方面的概念也高不了。 虽然这些人是俘虏,但这种情况还是反映了对女性的极不尊重。女性的尊严 不为人所承认,女性的人权没有保障。为了缓和阿喀琉斯的愤怒,亚加米农 在一次希腊酋长会上建议,除了给予他其他的东西外,再给他七个艳丽绝伦 的勒斯堡女人,其中包括亚加米农留给自己享受的、从该城俘获的布丽西斯; 而一旦攻下特洛伊城,阿喀琉斯还有权挑选容貌仅次于阿尔果斯的海伦的二 十名特洛伊美女。(7)“美人与战利品”是英雄时代恬不知耻地提出来的口号。 他们对女俘的态度反映了当时的文明对待女性的一般态度。凡是不尊重敌人 的亲权、姻权和人权的人,自己在这些方面的概念也高不了。 有人以为在英雄时代中女性的情况及其在家中的地位较文明社会初起之 时,甚至较以后这二者的最高发展阶段更为有利、更为尊贵。在世系尚未变 为男系之前的遥远的时代,情况可能如此,但是在英雄时代,这种看法似乎 是站不住脚的。就生活方式和方法而言,的确取得了巨大的改善,但是野蛮 阶段晚期对女人的真实评价,到了英雄时代就看得更明显了。 在本书的其他篇章中,我曾指出:当世系由女性变为男性下传时,妻子 和母亲的权利和地位遭到了损失。女子的子女由她自己的氏族转移到她丈夫 的氏族,她因结婚而丧失了她父方的权利,但未得到相等的补偿。在这种世 系改变之前,她本氏族的成员在家室中多半占多数,这就给母党以充分的力 量,使女人而不是男人成为家族的核心。在改变之后,她在她丈夫的家室中 是孤立的,她同她自己的亲属疏远了。这必然削弱了母党的势力,并大大降 低了女子的地位,阻碍她在社会地位方面取得进展。在富裕的阶层中,女人 被迫与世隔离的境遇,以及公认在合法的婚姻下以生儿育女(παιδοπι.. ∈ισθμαιγνησιωδ)为结婚的首要目的,使我们看出:女性在 英雄时代的处境要劣于在我们对其情况要清楚得多的以后的年代中的地位。 在希腊人之中,一种利己主义或有意的自私主义的原则一直在男子之中 作祟,以图降低对妇女的曾重,这种情形在蒙昧人中是罕见的。这种原则表 现在他们的家庭生活中,在上层家庭中妻子被隔离起来,以达到独占的同居 的目的,而丈夫却不承认有相应的义务。这反映出在其前代之中曾存在过土 兰尼亚型的婚姻制度,而隔离手段就是为防止这种婚姻制度而想出来的。维 持了许多世纪之久的这种习惯,给希腊妇女的心理造成了一种极为强烈的自 卑感,以致直到希腊霸权的末期,她们都未能从这种心理状况中恢复过来。 这也许是把这一部分人类从偶婚制家族引至专偶制家族时要求妇女作出的牺 牲之一。象这样一个其禀赋之伟大足以使其精神生活在世界上留下极为深刻 的印象的民族,何以能在其文明的鼎盛时期对女性采取基本上是野蛮人的态 度,这个问题至今仍是个不解之谜。女性并未受到虐待,在其被允许的权限 范围以内,她们也未受到粗暴的对待;但是,她们所受到的教育是肤浅的, 与异性的交往被禁止,而且女性低人一等被作为一种原则灌输到她们脑中, 直至她们本人也承认这是一种事实为止。妻子不是丈夫的伙伴和地位平等的 人,妻对夫的关系就象女儿对父亲一样;这样,它就否定了专偶制在其最高 形式时所必须具有的那种基本原则。妻子在尊严、人权和社会地位方面都必 须与丈夫平等。我们可以由此看到:现代社会的伟大制度之建立,是付出了 多少忍耐与经历的代价的结果。 范围以内,她们也未受到粗暴的对待;但是,她们所受到的教育是肤浅的, 与异性的交往被禁止,而且女性低人一等被作为一种原则灌输到她们脑中, 直至她们本人也承认这是一种事实为止。妻子不是丈夫的伙伴和地位平等的 人,妻对夫的关系就象女儿对父亲一样;这样,它就否定了专偶制在其最高 形式时所必须具有的那种基本原则。妻子在尊严、人权和社会地位方面都必 须与丈夫平等。我们可以由此看到:现代社会的伟大制度之建立,是付出了 多少忍耐与经历的代价的结果。 在柏克尔记叙的现象中有两点值得加以注意:第一,宣称结婚的主要目 的是在合法婚姻之下生儿育女;第二,对妇女实行隔离是为了保证这一结果。 这两点是密切相关的,并且反映出它们所由产生的先前的情况。第一,野蛮 人不懂得爱情。感情是文明社会和高度修养的产物,野蛮人尚未达到理解感 情的地步。一般来说,希腊人正如他们的婚姻习俗所反映的那样,还不懂得 这种感情,不过,当然存在着不少例外。以希腊人的观点来看,肉体的价值 是女性所能具有的一切美德之标准。因此,婚姻不是以感情,而是以需要和 义务为其基础的。支配易洛魁人和阿兹特克人的就是这些观念;事实上,这 些观念起源于野蛮社会,并且反映了希腊部落的祖先以前所处的野蛮状况。 它们居然能够满足希腊文明社会对于家族关系的理想,这一点是颇为奇特 的。财产的增长和希望把财产传给子女的愿望,是促成专偶制以保证合法继 承人和将继承人的数目限制在一对夫妇的真正后裔之内的动力。在希腊式家 族所由产生的偶婚制家族中,已开始能识别子女的生父,但是尚未达到确定 的程度,因为古代同居权(juraconjugialia)的某些部分还残存未消。这一点 正好解释始于高级野蛮社会的、将妻子隔离起来的新习俗的起因。这种习俗 的实行是由于当时一定存在将妻子隔离起来的必要性,这种制度十分可怕, 以至已经走向文明的希腊人的家庭生活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幽禁和约束女性的 制度。虽然以上所引述的现象主要反映的是富裕阶层的家庭情况,但它所反 映的精神却肯定具有普遍性。 下面我们来谈谈罗马家族,在罗马家族中,妇女的情况要好一些,但同 样处于从属的地位。 在罗马,妇女所受的待遇和在雅典一样,但是在罗马家族中,女性的影 响与权力要稍大一些。作为家族之母(materfamilias),她是一家之主妇。她 可以不受丈夫的约束自由上街,并可经常同男人一起出入剧院和赴节日宴 会。在家里,她并不被限于特殊的居室之内,也不被排斥于男人的座席之外。 她不受加在希腊妇女身上的那些最恶劣的约束这一点,有助于使罗马妇女产 生个人尊严与独立的威情。普卢塔克说,自从通过萨宾妇女的调停而与萨宾 人媾和之后,妇女便获得了许多名誉上的特权。例如,在路上相遇时,男子 须向女子让路;有女子在场时,男子不得口出秽言,不得赤身露体。(10)但 是,结婚之后妻子就必须“从夫”(inmanumviri);这个观念就是:当她由于 结婚而不再“从父”以后,显然还必须处于另一种力量控制之下。丈夫对待 妻子象对待女儿而不象对待其同伴。而且,若其妻与人私通,他有权予以处 死,不过,想行使这种权力似乎须征得女方氏族会议的同意。 死,不过,想行使这种权力似乎须征得女方氏族会议的同意。 o & &&emptio和 usus)一直继续到共和时代之末,但在帝国时代便逐渐消除;到那个时候,第 四种形式即自由婚姻被普遍采用,因为这种形式不把妻子置于夫权之下。从 最早的时代起,离婚就一直由男女双方自行处理,这是偶婚制家族的一个特 点,说不定正是从那种家族继承过来的。但直至共和时代末期止,离婚事件 一直很少发生。(12) 希腊、罗马城市在文明的鼎盛时期流行淫荡之风,一般认为先前曾具有 比较高尚纯洁的贞操与道德,后来堕落下来,才出现这种现象..但是,对于 这种现象也可以作出不同的、至少是有所变更的解释。他们在两性关系上从 来就没有达到一种可以谈得上有所堕落的纯洁道德。在危及国家生存的战争 和斗争中受到压抑或有所节制的淫荡之风随着和平和繁荣而复燃,因为社会 的道德因素尚未产生出来以便铲除这种淫风。这种淫风很可能是从来没有彻 底消除的古代同居制度的遗风,这种制度作为一个社会的污点从野蛮社会流 传下来,而现在则在这种新型杂交之中得到了极度的表现。如果希腊人和罗 马人懂得尊重专偶制的平等性,如果希腊人不将妻子幽禁于闺房之中,罗马 人不将妻子置于夫权之下,我们则有理由相信他们的社会将会呈现出一种极 不相同的面貌。因为无论是希腊人还是罗马人,从来没有产生任何一种较高 的道德,所以他们也就没有什么理由来哀叹世风之日下。这种解释的主旨在 于说明:这两个民族都还没有认识到专偶制的完整原则,而只有这种完整性 才能将其各自的社会置于道德的基础之上。这两个卓越的种族,其文化生活 之所以中道沦丧,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由于他们未能发展和利用女性心智 上的精神力量、道德力量和保守力量,这些力量对于男子的进步与保持这些 进步来说,其重要性并不亚于他们自己的相应力量。他们经历了漫长的野蛮 社会,并从野蛮社会中获得了流传于后世的文明因素,但他们在昙花一现之 后,很快便在政治上土崩瓦解了,这看来是他们陶醉在自己创造出来的新生 活之中的结果。 在希伯来人中,在早期的时候父权制家族是酋长中通行的形式,但在百 姓之间则通行专偶制,父权制即将向这种制度转化。关于后者的结构,以及 家族内夫妇之间的关系的详细资料却很少。 不必寻求更多的例证就可以明显地看出:专偶制家族是从一个较低级的 类型发展成为它在有史时期开始阶段所呈现的那种形式的;它在古典阶段虽 未臻于完善,但已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它显然是从在它之前的、作为其直接 萌芽的偶婚制家族之中产生出来的;它虽然随着人类的进步而发展,但在古 典阶段它还远没有达到其真正的理想。至少它的已知最完善的形式直至近代 才告出现。早期著述者所描写的高级野蛮社会暗示出当时普遍实行专偶制, 但其所伴随的情况却表明这种未来的专偶制正是在不利的影响下奋斗产生出 来的,它的活力、权利和自卫力都还很脆弱,并且仍处于古代同居制度的残 余势力的包围之中。 正象马来亚式亲属制表示的是存在于血婚制家族中的亲属关系、土兰尼 亚式亲属制表示的是存在于伙婚制家族中的亲属关系一样,雅利安式亲属制 表示的是存在于专偶制家族中的亲属关系;每一种家族都以一种不同的、有 特色的婚姻形式为基础。 特色的婚姻形式为基础。 除 fr ère[兄弟]和 soeur[姊妹]外,还有 a $l né以表示兄;pǔ né和 cadet 以表示弟;a $l née和 cadette以表示姊与妹。梵语中亦有 agrajar[兄]和 amujar[弟],n ée和 agrajri[姊]和 amujri[妹]来表示这种亲属关系; 至于后者系出自 ée和梵语还是出自土著的语言,我还不清楚。在各种雅利安 方言中,兄弟姊妹的称谓系同一词的方言变化,希腊语则以αδελφοS 代替φραΤηρ。如果在这些方言中曾存在称呼兄弟姊妹的共同称谓,那 么它们以前的那种使用范畴将使它们无法适用于专指亲兄弟姊妹的关系。土 兰尼亚式亲属制的这一突出的优点在雅利安式亲属制中被取消了,这需要一 种强大的动力,而以前存在、后来又放弃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可以解释这一点。 想找出任何其他的解释都是困难的。我们不能想象在雅利安民族的母语中不 存在祖父这一亲属关系的称谓,蒙昧和野蛮部落都普遍认识到这种关系;但 是在雅利安诸方言中却不存在这一亲属关系的共同称谓。在梵语中有 pitameha,在希腊语中有παπποS,在拉丁语中有avus,在俄语中有 djed,在威尔士语中有 hendad,最后这个词象德语的 grossvader[大父]和 英语的 grandfather[大父]一样,是个复合词。这些词的词根是不同的。 但是,在以前的亲属制的称谓中,有一个词,不仅用来指真正的祖父、祖父 的兄弟、祖父的从表兄弟,而且还用来指祖母的兄弟和从表兄弟,它是不可 能用来指专偶制下的直系祖父和祖先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放弃这种称谓 是不难的。这样来解释在这种原始语言中缺乏对这一亲属的称谓的现象似乎 是合乎情理的。最后一点,在雅利安各方言中,对伯叔父、舅父和姑母、姨 母既无笼统的称谓,也没有专门的称谓用以区别父党的伯叔父和姑母同母党 的舅父和姨母。在梵语、希腊语和拉丁语中,分别有 pitroya,παΤρωS 和 patruus指伯父和叔父;在斯拉夫语中则有 stryc指伯叔父,在盎格鲁萨 克逊语、比利时语和德语中则有一种共同的词,分别作:eam,oom和 oheim, 用以指伯叔父,而在克尔特语中则没有。我们同样不能想象在雅利安母语中 不存在舅父这一称谓,这是在野蛮部落中因氏族的关系而显得极为突出的一 种亲属关系。如果他们以前的亲属制是土兰尼亚式的,则必然存在过专指母 亲的亲兄弟和从表兄弟这种亲属关系的称谓。这种称谓所适用的人的范畴极 广,根据我们已经陈述过的理由,其中许多人在专偶制下并不是舅父,因此 这一称谓不得不停止使用。显然,在雅利安式亲属制之前一定存在过某种亲 属制,而后来让位给雅利安式亲属制了。 假定雅利安系、闪系和乌拉尔系诸民族曾经有过土兰尼亚式亲属制,那 么旧的亲属制因专偶制的关系而与当时实际存在的世系不相符合之后,这种 亲属制要转变为说明式亲属制是理所当然的。专偶制下的每一种亲属关系都 是专用的。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新的亲属制,必然是通过基本称谓或基本称 谓之复合词来说明亲属,例如:称侄为兄弟之子,称伯父或叔父为父亲之兄 弟,称从兄弟为父亲之兄弟之子。这就是雅利安族系、闪族系和乌拉尔族系 现行亲属制的原始形式。现行亲属制中所包含的概括性称谓是后来引入的。 凡具有土兰尼亚式亲属制的部落,当被问到某人与某人的关系时,一律都用 与此相同的公式来说明其亲属关系。在土兰尼亚人和马来亚人之中都始终存 在着一种与雅利安式完全相同的说明式制度,当然,因为他们另有一种永久 性的亲属制,所以这种制度不是正式的亲属制,只是一种用来追述亲属关系 的手段。从雅利安族、闪族和乌拉尔族的亲属称谓之贫乏,可以明显地看出 他们必定曾放弃过一种先前存在过的亲属制。因此,下面的结论是合理的, 即:当专偶制家族普遍建立时,这些民族便翻回去使用在土兰尼亚式亲属制 下始终使用着的那种旧的说明式,从而听任那种与世系不相符合、对于世系 无所用的过时的形式自行消灭。这应当就是从土兰尼亚式亲属制演变为雅利 安式亲属制的自然而明白的过程;它也令人满意地解释了雅利安式亲属制的 起源及特性。 为充分说明专偶制家族与雅利安式亲属制的关系,需要象对前两种亲属 制所做的那样,对这种亲属制加以详述。 试比较一下这种亲属制在雅利安诸方言中的形式就可以看到:现行亲属 制的原型纯粹是说明式的。(13)雅利安式的典型埃尔斯式,乌拉尔式的典型 爱沙尼亚式,至今仍是说明式的。在埃尔斯语中,唯有表示血亲的称谓,例 如父母、兄弟、姊妹、子女的称谓是基本的。其余一切亲属都通过这些称谓 来说明,但都从反顺序开始,例如:兄弟;子,兄弟的[兄弟之子];子, 子的,兄弟的[兄弟之子之子]。雅利安式亲属制表示的是专偶制下的实际亲 属关系,并且假定子女的生父是已知的。 属关系,并且假定子女的生父是已知的。 为 nepos[孙]的对应词。依靠这些称谓和 基本称谓以及适当的附加语,他们得以将包括每个人的全部新属在内的值系 的和五个最近的旁系的亲属关系系统化。罗马式亲属制是专偶制下出现的一 种最完善、最科学的亲属制;它因发明了话多表示姻亲的称谓而更加引人瞩 目。这种亲属制比盎格鲁萨克逊或克尔特式亲属制可以使我们更好地了解我 们自己吸取了这种优点的亲属制。在本章末尾的表中,我们列举了拉西械和 阿拉伯式,前者作为雅利安式亲属制的代表,后者作为闪族式亲属制的代表。 阿拉伯式似和曾经历过与罗马式相同的过程,并也获得了与之类似的结果。 这里,我们仅对罗马式加以说明。 在直系中,从己身到六世祖(tritavus)为上行六代,从己身到六世孙 (trinepos)为下行六代,在对这些亲属进行说明时只使用四个基本称谓。如 果想表示第六代祖先以上,就以六世祖为新的说明起点;由此便有,六世祖 之父(tritavipater),这样一直上溯至六世祖之六世祖(tritavitritavus), 便是己身的第十二代直系男性祖先。按照我们笨拙的称谓方法,那就必须把 祖父的祖父一语加上六番来表示这同一亲属关系,或宁可说来描写这位祖 先。以此类推,六世孙之六世孙(trinepotistrinepos)便是己身的第十二代 直系男性后裔。 第一旁系的男支由兄弟(frater)开始,其序列如下:兄弟之子 (fratrisfilius),兄弟之孙(fratrisnepos),兄弟之曾孙(fratrispronepos), 一直到己身的兄弟之六世孙(fratristrinepos)。若须说明第十二代后 裔,就以兄弟之六世孙为第二个起点,由此而有兄弟之六世孙之六世孙 (fratristrinepotistrinepos),作为这一序列的终点。按照这种简单的方 法,把兄弟作为这一系中叙述世系的基本称谓,属于这一系的任何人都根据 这个基本称谓在说明中的效用来表达他与兄弟的关系;凡是按这种方式来说 明的人,一望而知其属于第一旁系的男支。以此类推,同一系的女支由姊妹 (soror)开始,其序列如下:姊妹之女(sororisfilia),姊妹之外孙女 (sororisneptis),姊妹之外曾孙女(sororisproneptis),直至姊妹之六世外 孙女 (sororis)trineptis);再推至姊妹之六世外孙女之六世外孙女 (sororistrinep-tistrineptis),即姊妹之第十二代后裔。第一旁系的两支, 严格地说,都起源于彼此之间的共同纽带,即父亲(pater);然而,把兄弟和 姊妹作为说明世系的基本称谓,这就不仅将这一系而且还将这两支都完全划 分清楚了,同时,每个人同己身的亲属关系也就明确了。这是这种亲属制的 主要优点之一,因为它体现为一种区别亲属和说明亲属的纯科学方法而贯串 于所有各支之中。 第二旁系的男支,就父党言,由父亲的兄弟“叔伯”(patruus)开始,包 括他本人和他的后裔。每一个人,按照说明他的称谓,可以完全准确地表达 出他在这一系中应处于什么位置,而他的亲属关系也就表达得很明确了;由 此便有,叔伯之子(patruifilius),叔伯之孙(patruinepos),叔伯之曾孙 (patruipronepos),直至叔伯之六世孙(patruitrinepos)。若须继续往下表 达这一系的第十二代后裔,则越过中间几代以后,到达叔伯之六世孙之六世 孙(patruitrinepotistrinepos)。我们看到,在《罗马法》所使用的正规称 呼方式中摈斥“从兄弟”一词。这个关系被称为“叔伯之子”(patruifilius), 也被称为“叔伯兄弟”(fraterpatruelis),而大多数人通常则用俗称而呼之 为“从兄弟”(consobrinus),英文的 cousin一词即源此而来。(16)第二旁 系的女支,就父党言,由父亲的姊妹“姑”(amita)开始;她的后裔都按照上 述同样的方案说明;由此便有,姑之女(ami-taefilia),姑之外孙女 (amitaeneptis),直至姑之六世外孙女(amitaetrineptis),以及姑之六世外 孙女之六世外孙女(amitaetrineptistrineptis)。在这一旁系的这一支中, 也不使用“姑表姊妹”(amitina)这个专用称谓,而代之以说明式的“姑之女” (amitaefilia)。 以此类推,第三旁系的男支,就父党言,由祖父的兄弟开始,他被称为 “叔伯祖”(patruusmagnus),或可译“叔伯大父”。到了这一旁系,专用称 谓就不方便了,不得不凭借复合词以表达之,尽管其亲属关系本身仍是具体 的。显然,直到比较晚近的时候,也没有对这种亲属关系标以专称。就现在 调查所及,没有任何一种现存语言对这种亲属关系具有一种原始称谓,然而 没有这种称谓就无法表达这一旁系,除非使用克尔特人的方法。如果简单地 把他称为“祖父之兄弟”,这个名称虽说明其人,但却对亲属关系表达得太 含蓄;但如果称之为“叔伯祖”,这就表示出一个具体的亲属关系了。像这 样把本系本支中的第一人确定下来,就以此为叙述世系的基本称谓,他所有 的后裔都通过与他的关系用说明式表达出来;于是,每个人在亲属关系中的 系、党、支和亲等就统统一目了然了。这一系也可以推及第十二代后裔,其 序列如下,叔伯祖之子 (patruimagnifilius),叔伯祖之孙 (patruimagninepos),推至叔伯祖之六世孙(patruimagnitrinepos),然后到 叔伯祖之六世孙之六世孙(patruimagnitrinepotistrinepos)为止。同系的女 支由祖父之姊妹“祖姑”(amitamagna)开始,她的后裔也按同样的方式说明 之。 第四旁系和第五旁系的男支,就父党言,分别由曾祖父的兄弟“叔伯曾 祖”(patruusmajor)和高祖父的兄弟“叔伯高祖”(patruusmaximus)开始。 第四旁系的序列由叔伯曾祖之子(patruimajoris-filius)推至叔伯曾祖之 六世孙 (patruimajoristrinepos);第五旁系的序列由叔伯高祖之子 (patruimaximifilius)推至叔伯高祖之六世孙(patruimaximitrinepos)。这 两系的女支分别由“曾祖姑”(amitamajor)和“高祖姑”(amitamaxima)开始, 每一支中的人都按上述同样的方式说明之。 以上所述各系都是仅就父党来说的。现在很明显地看出,对于母党的舅 父和姨母,必须要有一些专用的称谓,才能使这套罗马说明式的方法臻于完 备;母党的亲属在人数上与父党同样的多,也完全划分得很清楚。这方面的 称谓则有“舅”(avunculus)和“姨”(matertera)。在说明母党亲属的时候, 以女性直系代替男性直系,不过第一旁系保持不变。第二旁系的男支,就母 党言,其序列为舅 (avunculus),舅之子 (avunculifilius),舅之孙 (avunculinepos),推至舅之六世孙(avunculitrinepos),而止于舅之六世孙 之六世孙(avunculitrinepotistrinepos)。其女支序列为姨(matertera),姨 之女(materteraefilia),余类推。第三旁系的男支和女支分别由舅祖” (avunculusmagnus)和“姨祖”(materteramagna)开始;第四旁系分别由 “舅曾祖”(avunculusmajor)和“姨曾祖”(materteramajor)开始;第 五旁系分别由“舅高祖”(avunculusmaximus)和“姨高祖”(materteramaxima) 开始。各系各支中的人都按上述的方式以相应之法说明之。 由第一旁系推及第五旁系,这五个旁系所包括的亲属范围已足可适应一 部世系法典为实用目的所需要的范围,因此,罗马公民的日常用语也就不再 推及第五旁系以外了。 拉丁语中有关姻亲的称谓是特别丰富的,而在我们的英语中却使用 father-in-law[译者按:夫之父或妻之父]、son-in-law[译者按:女之夫]、 brother-in-law[译者按:夫之兄弟、妻之兄弟、姊妹之夫、妻之姊妹之夫或 夫之姊妹之夫]、step-father[译者按:继父]、step-son[译者按:夫之前妻 之子、或妻之前夫之子]以及诸如此类不恰当的名称来表示二十来种非常普 通、非常密切的亲属关系(对于这些亲属关系在拉丁语中差不多全都有专用 的称谓词),英语之贫乏由此可见。 对于罗马式亲属制,我们无须再作详细的叙述了。我们已经说明了它的 原则和最重要的特征,其详细程度足以使人理解其全貌。就方法的简易、说 明的确切、支系排列的明确和称谓的优美而言,罗马式亲属制是无可比拟的。 从其方法来看,它在人类至今为止创造的亲属制中也当首屈一指。罗马人的 头脑只要有机会创造一个有系统的形式,总是能在一个坚实的基础上做到一 劳永逸,上述的事实也为此提供了一个例证。 我们没有说明阿拉伯式亲属制的详细情况;但是,因为表中已列举了这 两种形式,所以,对其中之一的说明也就足以说明另一种,对某一种的说明 对另一种同样适用。 这种亲属制所增添的专门称谓和完善的方法,使亲属通过其后裔、婚姻 配偶和共同的祖先相互联系起来。他们把他们自己排列为一个直系和几个旁 系;后者始终与前者分道扬镳。这些都是专偶制的必然结果。每一个人对于 居中心位置的己身的亲属关系都有精确的规定,除了亲属关系相同的人之 外,各人都可通过专门的称谓或说明性的名称与其他人相区别。这种亲属制 也反映了每个人的血统的肯定性,只有专偶制才能够保证血统确实无疑。此 外,这种亲属制所说明的是专偶制家族中实际存在的亲属关系。这种婚姻形 式产生这种家族形态,这种家族形态又产生这种亲属制,没有什么能够比这 更明显的了。这三者是说明式亲属制所独有的一个整体的必要三部分。凡是 对于专偶制家族、它的婚姻法和它的亲属制来说是确实者——这些是我们通 过直接观察获知的——对于伙婚制家族、它的婚姻法和它的亲属制来说,也 同样确实;而对于血婚制家族、它的婚姻形式和它的亲属制来说,其真实性 也丝毫不减。只要已知三者中的任何一个,其余二者的存在总会在某个时候 被人确切无疑地推断出来。如果可以对这三者的重要性作出区别的话,那么, 亲属制可说是最为重要的。它通过每个人的亲属关系极其明确地表达了婚姻 法和家族形态;因此,它不仅保存了最好的事实证据,而且保存了有多少由 血缘联系起来的人就有多少与此相一致的说明方法。它提供了家族组织的高 级形式的标准;我们必须认为它不可能是有意地歪曲真相,因此,凡是它提 供的线索大概均可深信不疑。最后一点,我们也只有在亲属制方面得到的材 料最为完备。 级形式的标准;我们必须认为它不可能是有意地歪曲真相,因此,凡是它提 供的线索大概均可深信不疑。最后一点,我们也只有在亲属制方面得到的材 料最为完备。 当我们承认家族已经渡过了四个顺序相承的形态,而现在正处于其第五 种形态这样一个事实时,就立即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现在这种形态在将来 是否能永远存在下去?能够对此作出的唯一回答是:它必须随着社会的前进 而前进,随着社会的改变而改变,一如它以前的经历一样。家族是社会制度 的产物,自然要反映其文明。由于专偶制家族自文明社会开始以来已经取得 了巨大的进步,而且其进步在近代尤为显著,因此,我们至少可以推测它可 以得到进一步的改善,直至两性达到完全的平等为止。假定文明社会继续进 步,而专偶制家族在遥远的将来不能满足社会的要求,那么,我们是无法预 言其后继者的性质的。 ■ 本章注释 (1)Famulus出自鄂斯坎语。在鄂斯坎人中称奴隶为 famul,由此而产生 family一词。——斐斯土斯书,第 87页。 (2)他可以把他的家庭,即他的遗产作为财产赠给他的朋友 (Amicofamili-amsuam,idestpatrimoniumsuummancipiodabat)。——盖乌 斯,《法学阶梯》,2.102。 (3)特阿多·蒙森,《罗马史》,威廉·狄克孙译,四卷本(纽约,1870 年),第 1章,第 95页。 (4)我们通过合法婚姻而生育的子女亦处于我们的权力之下,这是罗马人 所特有的一条法律。因为几乎没有其他的民族象我们这样具有对其子女的权 力。——盖乌斯书,1.55。此外,他们还具有生杀之权——jusvitaenecisque。 (5)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 18章。 (6)同上书,第 19章。 (7)《伊利亚特》,9.128。 (8)(8) (9)以下摘要摘自 W.A.柏克尔,《查里克利斯》;弗烈德里克·麦特卡 夫牧师译(伦敦,1866年),其中包含说明这一问题的主要现象。他在发表了 一番认为荷马时代的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比英雄时代的妇女较受尊重的见解 之后,对于希腊文明高级阶段中妇女的情况,尤其是雅典和斯巴达的妇女的 情况,作了如下的叙述。他说,希腊人认为妇女的唯一优点在于可以稍胜一 个忠实的奴仆(第 464页);她十分欠缺独立性,这使她终身被视为一个未成 年人;既无教育女子的学校,家中也无教育她们的私人教师,她们的全部教 养都委之于母亲和保姆之手,而且仅限于纺织和其他女性职业(第 465页); 与异性的社交这一增进女性文明的最基本的机会几乎被完全剥夺;陌生人以 及其最近的亲属也完全与女性隔离;甚至她们的父亲和丈夫都很少与她们见 面;男子的活动多半在外,就是在家的时候也是生活在他们自己的房间里; 闺房虽不完全等于牢房,也不是上了锁的阃宫,但却是分配给妇女生活的幽 禁之所;对于未婚女性尤其如此,直到结婚为止,她都与外界极为严格地隔 离,说她们通常生活在锁闭之中,并不过分(第 465页);年轻的妻子不通知 丈夫就离开家是不合礼法的,事实上她们也很少离开家;因此她的社会范围 限于她的女仆;只要她丈夫愿意,就有权把她幽禁起来(第 466页);在排除 男子,专为女子举行的节日宴会中,她们有机会相互见见面,由于平素被隔 离,所以她们对于这些节日极感兴趣。由于这些特别的限制,女子很难出门; 没有丈夫指定陪伴她的女仆陪同,任何有身分的女子都不会想到出门(第 469 页);对女性的这种处理方法的结果是女孩养成了极度的羞怯,甚至矫作贞 淑;就是已婚的妇女,若偶然在窗口被男子看见,也会立即赧颜退缩(第 471 页);希腊人视婚姻的必要性在于生育子女,认为这是他们对神、对国家和对 祖国应尽的责任:至少直至希腊的末期,他们没有对婚姻赋予更高的观念, 结婚的通常原因并不是强烈的爱情(第 473页);即使存在恋爱,也不过出自 情欲;夫妇之间除性爱之外一无所知(第 473页);在雅典,生儿育女被认为 是结婚的主要目的,新娘的选择很少依据以前认识过,或至少是亲密的相识, 希腊其他各城邦的情况大概也无异于是;他们对女方家族的地位、嫁妆的数 量的注意超过对女子本人条件的注意;这样的婚姻当然不利于真正的爱情的 存在,因此,冷淡、漠不关心和不满的现象经常发生(第 474—477页);在无 其他男人与丈夫共餐时,妻子才与丈夫共食,因为凡不愿意被人当作妓女的 妇女,即使在自己家中也不愿意与男子同席,或在丈夫偶然带男朋友回家来 吃饭时出席(第 490页);妻子的职责在于操持全部家务和管教子女——把男 孩管到就师为止,把女孩管到出嫁为止;对妻子不贞的裁判极为严酷;虽然 可以想象妇女在严格的隔离之下一般很难逾闲荡检,可是她们实际上却常常 有办法欺骗她们的丈夫;法律对于贞操课以极不平等的义务,因为丈夫对妻 子的贞洁要求极严,稍有不检就要严厉惩罚,但男子却可以同艺妓往来,这 种行为虽然严格来说并不正当,但也不会遭到公然的谴责,更谈不上破坏婚 姻的权利了(第 490—494页)。 (10)普卢塔克,《罗木卢斯传》,第 20章。 (11)魁克提利安书。斯传》,第 20章。 (12)关于罗马妇女在同居方面的贞操问题,柏克尔说,“在早期,夫妇 双方的纵欲放荡十分罕见”,这种说法只能当作一种揣测;但是,“在道德 开始败坏的时候,我们就首次看到大规模的道德堕落,男男女女竟在淫乐方 面争胜。..妇女原来具有的淑德愈来愈罕见,而奢侈淫逸之风则愈来愈盛 行,许多妇女都可用克利梯普抱怨他的巴奇斯的那些话来形容: Meaestpetax,procax,magnifica,sumptuosa,nobilis.(特伦斯,《贺特》, 面争胜。..妇女原来具有的淑德愈来愈罕见,而奢侈淫逸之风则愈来愈盛 行,许多妇女都可用克利梯普抱怨他的巴奇斯的那些话来形容: Meaestpetax,procax,magnifica,sumptuosa,nobilis.(特伦斯,《贺特》, 1.15)许多罗马贵妇人为了报复丈夫对她的忽视,都有自己的情人,这些情 人以她的代理人的身分为掩护,一天到晚陪伴着她们。..这种现象的必然 结果是男子中的独身者不断增加,和对离婚采取极为轻率的态度。” ——W.A. 柏克尔,《加努斯》,弗烈德里克·麦特卡夫译(伦敦,1849年),第 155页。 [怀特注]引自特伦斯的引文意为:“我的妻子极为淫荡,骄矜自负,任意 挥霍,声名狼藉。”《特伦斯喜剧集》,F.皮利译(伦敦,1929)。 (13)《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表Ⅰ,第 71—127页。" (14)同上书,第 40页。制度》,表Ⅰ,第 71—127页。 (15)查斯丁尼,《罗马法》,28.10和《法学阶梯》,3.6。 (16)“兄弟二人所生之子女为父党的兄弟和父党的姊妹;consobrini和 conso-,F.皮利 brinae系指姊妹二人所生之子女(象 consorini一样); amitini和 amitinae则指一个兄弟和一个姊妹所生之子女。但是人们一般将 他们全部通称为 consobrinus。”查斯丁尼,《罗马法·罗马法论》,3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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