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第 八

( 本章字数:31908)

  「一」「鮓」,音炸,《釋名‧釋飲食》:「鮓,滓也,以鹽米釀之如菹,熟而食之也。」則所指不僅是釀魚,凡用鹽米釀魚、肉類,都是「鮓」。《玉篇》:「藏魚也」,則專指藏魚,但可以有各種藏法,如醃藏、醬藏、糟藏等。《要術》所稱的「鮓」,完全和《釋名》相同,類似糟魚、糟肉。

  「二」「臠」,塊切肉。這裏作動詞用,即切成稍厚成片的塊肉。更大的臠塊,古稱「胾」,音置。

  「三」「要」,必,呆定,拘泥。

  「四」「薄」,指狹,即橫面的寬度,不是縱面的厚度;斬得狹一點,橫面帶皮的寬度就相應的狹了,所以說,「薄收皮」。下文「厚取皮」,同例。據此,「方斬」是指豎斬,不是斬成方塊。《要術》烹飪、醃藏各篇所稱的「方」,有時即指正割的寬度,不是正方的塊。

  「五」「小」,古與「少」通用,意即稍微,略微。

  「六」「迮」,音責,又音作,也寫作「笮」,《玉篇》「迫迮也」。卷十「甘蔗「二一」」引《異物志》:「迮取汁」,實際即今「榨」字。本卷《羹臛法》篇「槧淡」,卷九《炙法》篇「●炙●法」,《作●奧糟苞》篇「作犬●法」、「苞●法」均有此字(均《食經》、《食次》文),本篇下條還有「鎮迮」,都是壓榨的意思。

  「七」「糝」,讀如散音,同「●」,《說文》:「以米和羹也。」由此義引申,凡攙和在魚肉、菜餚中的米飯都叫「糝」。在《要術》中,本篇是用以醃釀魚、肉,下文羹臛、蒸缹、煎消、菹綠等篇,則用以烹調各種羹餚,都叫做「糝」。

  「八」「腴」,音俞,《說文》:「腹下肥也。」

  「九」「帖」通「貼」,意即鋪貼上去。《多能鄙事》卷一「魚鮓方」:「入磁罐捺實,箬蓋,竹簽插定。」就是這裏的「以竹篛交橫帖上,削竹插瓮子口內,交橫絡之」。

  「一0」「菰」(音姑),禾本科,亦名「蔣」(見卷四)《種棗》篇及卷十「蔣「七一」」),俗名茭筍、茭白。這裏是用它的葉。

  「一一」「葦」就是蘆,但分開來,古時稱秀前為「蘆」,秀成後為「葦」,好像荻的稱秀前為「薍」,秀成後為「萑」。下文稱新鮮的為「蘆葉」,老的為「乾葦葉」,卷六《養羊》篇稱「初草實成時」的為「蘆、薍」,本卷《黃衣黃蒸及糱》篇稱六月的荻為「薍」,《要術》中對於蘆、荻二種的名稱,還保留著這樣的界限。

  「一二」「暴」,速成,快熟。

  「一三」本篇二條「蒲鮓法」,都沒有提到怎樣用蒲。按卷九《作菹藏生菜法》篇「蒲菹」條引《詩義疏》吳人以「蒲蒻」為菹,「又以為鮓」,《圖經本草》也說香蒲「可以為鮓」。唐玄應《一切經音義》卷二二中的卷二三「菹鮓」:「藏魚筍為鮓」。《食經》是南方人作品,這裏所稱「蒲鮓」,應是指在魚中雜以蒲筍為鮓,未知《食經》是否有脫漏或略去不提?

  「一四」在水中隔出固體物叫做「漉」(參看本卷《黃衣黃蒸及糱》篇注釋「二」),不但《要術》本文沒有含混,古人著述,也多如此。但這裏「漉汁」,指漉去水液,不指固體物。這是《食經》文,賈氏本文,無此用例。

  「一五」「白飯」,意即《羹臛法》篇「鱧魚湯」的「白米糝」。

  「一六」「起」,發漲。

  「一七」「嘗鹹淡」,當是指糝,省去以鹽和糝一類字。

  「一八」「炙」,卷九有《炙法》篇。「●」,本卷有《●腤煎消》篇,其篇首各條就是●魚鮓法,見各該條注釋。「火炙特精,●之尤美」,與下文「●之尤美,炙之珍好」相同。

  「一九」「豵」,《說文》:「生六月豚。……一曰,一歲曰豵。」「豬肥豵肉」,意即肥豵的豬肉。

  脯腊第七十五作五味脯「一」法:正月、二月、九月、十月為佳。用牛、羊、(一)、鹿、野豬、家豬肉。或作條,或作片,罷「二」,凡破肉,皆須順理,不用斜斷。各自別搥(二)牛羊骨令碎,熟煮取汁,掠去浮沫,停之使清。取香美豉,別以冷水淘去塵穢。用骨汁煮豉,色足味調,漉去滓。待冷,下「三」:鹽;適口而已,勿使過鹹。細切蔥白,擣令熟;椒、薑、橘皮,皆末之,量多少。以浸脯,手揉令徹。片脯三宿則出,條脯須嘗看味徹乃出。皆細繩穿,於屋北簷下陰乾。條脯浥浥時,數以手搦令堅實。脯成,置虛靜庫「四」中,著煙氣則味苦。紙袋籠「五」而懸之。置於甕則鬱浥;若不籠,則青蠅(三)、塵污。臘月中作條者,名曰「瘃脯「六」」,堪度夏。每取時,先取其肥者。肥者膩,不耐久。

  作度夏白脯「七」法:臘月作最佳。正月、二月、三月,亦得作之。用牛、羊、、鹿肉之精者。雜膩則不耐久。破作片,罷,冷水浸,搦去血,水清乃止。以冷水淘白鹽,停取清,下椒末,浸。再宿出,陰乾。浥浥時,以木棒輕打「八」,令堅實。僅使堅實而已,慎勿令碎肉出。瘦死牛羊及羔犢彌精。小羔子,全浸之。先用暖湯淨洗,無復腥氣,乃浸之。

  作甜「九」脆脯法(四):臘月取獐、鹿肉,片,厚薄如手掌。直陰乾,不著鹽。脆如凌雪也。

  作鱧魚脯法:一名鮦魚也。十一月初,至十二月末作之。不鱗不破,直以杖刺口中(五),令到尾。杖尖頭作樗蒱(六)之形「一0」。作鹹湯,令極鹹,多下薑、椒末,灌魚口,以滿為度。竹杖穿眼,十箇一貫,口向上,於屋北簷下懸之,經冬令瘃。至二月三月,魚成。生刳取五臟,酸醋浸食之,俊美乃勝「逐夷「一一」」。其魚,草裹泥封,煻灰中爊(七)「一二」烏刀切之。去泥草,以皮、布裹而搥之。白如珂雪,味又絕倫,過飯下酒,極是珍美也。

  五味腊(八)法:臘月初作。用鵝、鴈、雞、鴨、鶬、鳵、鳧、「一三」雉、兔、(九)鶉、生魚,皆得作。乃淨治,去腥竅及翠上「脂瓶」「一四」。留「脂瓶」則臊也。全浸,勿四破。別煮牛羊骨肉取汁,牛羊則(十)得一種,不須並用。浸豉,調和,一同五味脯法。浸四五日,嘗味徹,便出,置箔上陰乾。火炙,熟搥。亦名「瘃腊」,亦名「瘃魚」,亦名「魚腊」。雞、雉、鶉三物,直去腥藏,勿開臆。

  作脆腊(十一)法:臘月初作。任為五味腊(十二)者,皆中作,唯魚不中耳。白湯熟煮,接(十三)去浮沫;欲出釜時,尤須急火,急火(十四)則易燥。置箔上陰乾之。甜脆殊常。

  作浥魚法:四時皆得作之。凡生魚悉中用,唯除、「一五」上,奴嫌反;下,胡化反。耳。去直(十五)鰓,破腹作「一六」,淨疏洗,不須鱗。夏月特須多著鹽;春秋及冬,調適(十六)而已,亦須倚鹹「一七」;兩兩相合。冬直積置,以席覆之;夏須甕盛泥封,勿令蠅蛆。瓮須鑽底數孔,拔引去腥汁,汁盡還塞。肉紅赤色便熟。食時洗卻鹽,煮、蒸、炮「一八」任意,美於常魚。作鮓、醬、爊(十七)、煎「一九」悉得。

  (一)「」,院刻、金抄作「獐」,字同,但他處仍作「」,茲從明抄、湖湘本一律作「」。

  (二)本篇各「搥」字,明抄從手從木不一致,湖湘本全從木,院刻、金抄全從手字通用。本書一律從手。

  (三)「青蠅」,明抄、湖湘本同;院刻、金抄倒作「蠅青」。

  (四)本條原僅「作甜脆脯法」的標目作大字,餘為雙行小字,茲改為大字。

  (五)明抄脫「中」字,據院刻、金抄補。湖湘本脫「之不鱗不破……作樗蒱之形作」二十三字。

  (六)「樗蒱」,從院刻;明抄作「樗蒲」,字通;金抄作「樗●」,誤。

  (七)院刻、金抄作「爊」;明抄、湖湘本作「熝」,誤。

  (八)「腊」及下條「脆腊」的「腊」,各本均作「脯」,誤。黃麓森校記舉出四點理由:(一)下條注文「任為五味腊者」,即指此「五味腊」,字應作「腊」;(二)篇首已有「五味脯」,又名「瘃脯」,而此條則云又名「瘃腊」,又名「魚腊」,明是「腊」字;(三)本條說「一同五味脯法」,正說明本條不叫「五味脯」;(四)《周禮‧天官》「腊人」鄭玄注,大物薄析叫做「脯」,小物全乾叫做「腊」,篇首「五味脯」是用牛羊等大物作成條片,這裏是用鵝鴨等小物全作,明是腊法。所言極有理,而且本篇以脯腊為題,不能沒有腊法,前文是脯法,以下二條正接寫腊法,無疑是「腊」字之誤,故為改正(日譯本本條也改了,但下條仍舊)。

  (九)院刻作「」,是「●」的簡寫字,今通作「鵪」,即鵪鶉;金抄、明抄作「鴿」,則指「鴿」和「鶉」,亦未始不可,但院刻自作「」,茲從院刻。

  (十)「則」,院刻、金抄、明抄原作「科」,湖湘本作「料」(脫「一種」二字),均誤。按《說文繫傳》:「則,節也,取用有節,刀所以裁制之也。」故「則」有「僅」、「只」義,詞曲中多用之。這裏是說或牛或羊,「只得一種,不須並用,」顯係「則」字之誤,故改正。

  (十一)「脆腊」,原作「脆脯」,據注文「五味腊」改,參看校記(八)。「脆」,院刻、金抄作「」,字同(明抄誤作「」,湖湘本誤作「●」),本書統一作「脆」。

  (十二)「五味腊」,院刻、金抄同;明抄作「三味哺」,湖湘本作「五味哺」,均誤。

  (十三)院刻、金抄作「接」,明抄、湖湘本作「掠」。

  (十四)明抄、湖湘本脫「火」字,據院刻、金抄補。

  (十五)「去直」,疑「直去」倒錯,是說只去鰓,和下文「不須鱗」(不去鱗)相應。

  (十六)明抄、湖湘本作「調適」,院刻、金抄作「調釋」。

  (十七)「爊」,明抄、湖湘本仍誤作「熝」,院刻墨糊不清,金抄脫,據《學津》本、漸西本改正。

  「一」「五味脯」,即五香腊肉。五味即下文的蔥白、花椒、生薑、橘皮和豉汁。下文「五味腊法」,也是用這五味來調和。關於脯和腊,混稱時都是乾肉,分指則有別。《周禮‧天官》「腊人」鄭玄注「乾肉」說:「薄析曰脯。棰之而施薑桂曰鍛脩。腊,小物全乾。」同是乾肉,大動物析成條片的叫做「脯」,小動物全作的叫做「腊」,加薑桂等辛香作料並輕搥使乾實的叫做「鍛脩」(「脩」也是乾肉)。脯、腊的名稱和「鍛脩」的作法,均見本篇。

  「二」「罷」,應作「訖」講,即完了。又讀若迫音,《集韻》同「副」:「判也」。《禮記‧曲禮》鄭玄注:「副,析也。」則「罷」可作剖析講,即切成片。不過「罷」字「同副」的解釋,不見於唐以前字書,而且已經說「作片」,何必重言「罷」這個僻典?本卷末《菹綠》篇「白瀹豚法」有「豚令淨,罷」的句例,「罷」即作「訖」講,很通俗。這裏也應以通俗講法為宜,即切肉「完了」之後接著就各別搥破各種的骨,用以煮汁浸漬各該同種的肉。

  「三」「下」的對象,逕貫下文蔥白、椒、薑、橘皮。將單一的名詞和複雜的子句並列著,一起作為動詞「下」的賓詞,這樣的句法,在《要術》中雖有,但不多。

  「四」「虛靜庫」,閒靜潔淨的儲藏間。《釋名‧釋宮室》:「庫,舍也,物所在之舍也。故齊魯謂庫曰舍也。」

  「五」「籠」,套起來。

  「六」肉受凍叫「瘃」。所謂「瘃脯」,實際就是經臘月風凍而成的「臘肉」。

  「七」單純一色不雜他物叫做「白」,如下文「作脆腊法」的「白湯熟煮」,就是用白開水淡煮。這裏「白脯」,對「五味脯」說,就是只用鹽、椒,不加五味的。

  「八」「以木棒輕打」,這就是鄭玄所說的「鍛脩」,見注釋「一」。下文「鱧魚脯」、「五味腊」,也採用此法。

  「九」「甜」,對不加鹽說。不加鹽的原來味道,在南方叫做「淡」,在北方多叫「甜」。

  「一0」「樗蒱之形」,指杖的上端削成尖銳形。「樗蒱」,亦名「五木」。宋程大昌《演繁露》:「五木之形,兩頭尖銳。」

  「一一」「逐夷」,即《作醬等法》篇的「鱁」。這也是吃魚腸五臟的。

  「一二」「煻灰」,即熱灰。「爊」,音熬,就是在熱灰中煨。唐玄應《一切經音義》卷十三「煻煨」注:「《通俗文》:「熱灰謂之煻煨。」煨,亦爊也。」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謂埋物熱灰中令熟也。」

  「一三」「鶬」,亦名鶬鴰,鶬雞。「●」,音寶,《玉篇》:「與鴇同」。「鳧」是野鴨。

  「一四」「腥竅」,指生殖腔。「翠」,廣韻:「鳥尾上肉。」「脂瓶」,指尾上的脂腺。

  「一五」「」即魚。「」,音獲,也叫●魚、鮠魚,也是一種無鱗而多黏液的魚。又王念孫《廣雅疏證》:「今揚州人謂大為子。」

  「一六」「」,音披,破魚叫「」,據下文「兩兩相合」,是將一魚破成兩片,上鹽後依舊兩片合攏成一魚。

  「一七」「倚鹹」,偏鹹,稍稍多放些鹽。

  「一八」「炮」,肉外用物包裹,在火中烤炙。參看本卷《蒸缹》篇注釋「十二」。

  「一九」「作鮓」,將這個醃魚再作成鮓,上篇有「裛鮓」,或即指此。「醬」,指作成醬魚。「爊」是火煨。「煎」是油炸。

  羹臛「一」法第七十六(一)

  《食經》作芋子酸臛法(二):「豬羊肉各一斤,水一斗,煮令熟。成治芋子一升——別蒸之——蔥白一升,著肉中合煮,使熟。粳米三合,鹽一合,豉汁一升,苦酒五合,口調其味,生薑十兩(三)。得臛一斗。」

  作鴨臛法:用小鴨六頭,羊肉二斤,大鴨五頭。蔥三升,芋二十株「二」,橘皮三葉,木蘭「三」五寸,生薑十兩,豉汁五合,米一升,口調其味。得臛一斗(四)。先以八升酒煮鴨也。

  作鱉臛法:鱉且完全煮「四」,去甲藏。羊肉一斤,蔥三升,豉五合,粳米半合(五),薑五兩,木蘭一寸,酒二升,煮鱉。鹽、苦酒,口調其味也。

  作豬蹄酸羹一斛(六)法:豬蹄三具「五」,煮令爛,擘去大骨。乃下蔥、豉汁、苦酒、鹽,口調其味。舊法用餳六斤,今除也。

  作羊蹄臛法:羊蹄七具,羊肉十五斤。蔥三升,豉汁五升,米一升,口調其味,生薑十兩,橘皮三葉也。

  作兔臛法:兔一頭,斷,大如棗。水三升,酒一升,木蘭五分,蔥三升,米一合,鹽、豉、苦酒,口調其味也。

  作酸(七)羹法:用羊腸二具,餳六斤,瓠葉六斤。蔥頭二升,小蒜三升,麵三升,豉汁、生薑、橘皮,口調之。

  作胡羹法:用羊六斤,又肉四斤,水四升,煮;出,切之。蔥頭一斤,胡荽一兩「六」,安石榴汁數合,口調其味。

  作胡麻羹法:用胡麻一斗,擣,煮令熟,研取汁三升。蔥頭二升,米二合,著(八)火上。蔥頭、米熟,得二升半在。

  作瓠葉羹法:用瓠葉五斤,羊肉三斤。蔥二升,鹽蟻「七」五合,口調其味。

  作雞羹法:雞一頭,解骨肉相離,切肉,琢「八」骨,煮使熟。漉去骨,以蔥頭二升,棗三十枚合煮。羹一斗五升。

  作筍●「九」鴨羹法:肥鴨一隻,淨治如糝羹法(九),臠亦如此。●四升,洗令極淨;鹽淨,別水煮數沸,出之,更洗。小蒜白及蔥白、豉汁等下之,令沸便熟(十)也。

  肺(十一)「一0」蘇本切(十二)法:羊肺一具,煮令熟,細切「一一」。別作羊肉臛,以粳米二合,生薑煮之。

  作羊盤腸雌解(十三)法:取羊血五升,去中脈麻跡「一二」,裂之。細切羊胳肪(十四)二升,切生薑一斤(十五),橘皮三葉,椒末一合,豆醬清一升,豉汁五合,麵一升五合和米一升作糝,都合和,更以水三升澆之。解大腸,淘汰,復以白酒一過洗腸中,屈申以和灌腸。屈長五寸「一三」,煮之,視血不出,便熟。寸切,以苦酒、醬食之也。

  羊節解法:羊●「一四」一枚,以水雜生米三升,蔥一虎口「一五」,煮之,令半熟。取肥鴨肉一斤,羊肉一斤,豬肉半斤,合剉,作臛,下蜜令甜。以向熟「一六」羊●投臛裏,更煮,得兩沸便熟。

  治羊,合皮如豬(十六)法「一七」善矣。

  羌煮法:好鹿頭,純「一八」煮令熟。著水中洗,治作臠,如兩指大。豬肉,琢,作臛。下蔥白,長二寸一虎口,細琢薑及橘皮各半合,椒少許;下苦酒、鹽、豉適口。一鹿頭,用二斤豬肉作臛。

  食膾魚蓴羹(十七):芼「一九」羹之菜,蓴為第一。四月蓴生,莖而未葉,名作「雉尾蓴」,第一肥美。葉舒長足,名曰「絲蓴」。五月六月用絲蓴「二0」。入七月,盡九月十月內,不中食,蓴有蝸蟲「二一」著故也。蟲甚微細,與蓴一體,不可識別,食之損人。十月,水凍蟲死,蓴還可食。從十月盡至三月,皆食「瑰蓴」。瑰蓴者,根上頭、絲蓴下茇也(十八)。絲蓴既死,上有根茇,形似珊瑚,一寸許肥滑處任用;深取即苦澀。

  凡絲蓴,陂池種「二二」者,色黃肥好,直淨洗則用;野取,色青,須別鐺中熱湯暫●「二三」之,然後用,不●則苦澀。絲蓴、瑰蓴,悉長用不切。

  魚、蓴等並冷水下。若無蓴者,春中可用蕪菁英「二四」,秋夏可畦種芮(十九)菘、蕪菁葉,冬用薺葉(二十)以芼之。蕪菁等宜待沸,接去上沫,然後下之「二五」。皆少著,不用多,多則失羹味。乾蕪菁無味,不中用。豉汁於別鐺中湯煮一沸,漉出滓,澄而用之。勿以杓抳「二六」,抳則羹濁——過「二七」不清。煮豉但作新琥珀色而已,勿令過黑,黑則●「二八」苦。唯蓴芼而不得著蔥、及米糝、菹、醋等。蓴尤不宜鹹。羹熟即下清冷水,大率羹一斗,用水一升,多則加之,益羹清俊甜美(二一)。下菜、豉、鹽,悉不得攪,攪則魚蓴碎,令羹濁而不能好。

  《食經》曰:「蓴羹:魚長二寸,唯蓴不切。鱧魚,冷水入蓴;白魚「二九」,冷水入蓴,沸入魚。與鹹豉。」又云:「魚長三寸,廣二寸半。」又云:「蓴細擇,以湯沙「三0」之。中破(二二)鱧魚,邪截令薄,准「三一」廣二寸,橫盡也,魚半體(二三)。煮三沸,渾下「三二」蓴。與豉汁、漬鹽「三三」。」

  醋菹鵝鴨羹(二四):方寸准,熬「三四」之。與豉汁、米汁。細切醋菹「三五」與之,下鹽。半奠「三六」。不醋「三七」,與菹汁。

  菰菌「三八」魚羹:「魚,方寸准。菌,湯沙中出,擘(二五)。先煮菌令沸,下魚。」又云:「先下,與魚、菌(二六)、(二七)、糝、蔥、豉。」又云:「洗,不沙。肥肉亦可用。半奠之。」

  筍思尹反(二八)●「三九」古可反魚羹:●,湯漬令釋,細擘。先煮●,令煮沸。下魚、鹽、豉。半奠之。

  鱧魚臛:用極大者,一尺巳下不合用。湯鱗治,邪截,臛葉「四0」方寸半准。豉汁與魚,俱下水中。與研米汁「四一」。煮熟,與鹽、薑、橘皮、椒末、酒。鱧澀,故須米汁也。

  鯉魚臛:用大者。鱗治,方寸,厚五分。煮,和,如鱧(二九)臛。與全米糝。奠時,去米粒,半奠。若過米奠,不合法也。

  臉●「四二」:上,力減切;下,初減切。用豬腸。經湯出,三寸斷之,決破,細切,熬。與水,沸,下豉清、破(三十)米汁,蔥、薑、椒、胡芹「四三」、小蒜、芥——並細切鍛(三一)「四四」。下鹽、醋。蒜子細切血,將奠與之(三二)——早與血則變。大可增米奠(三三)。

  鱧魚湯:●「四五」,用大鱧,一尺已下(三四)不合用。淨(三五)鱗治,及霍葉(三六)斜截為方寸半,厚三寸(三七)。豉汁與魚,俱下水中(三八)。與白米糝。糝煮熟,與鹽、薑、椒、橘皮屑末(三九)。半奠時,勿令有糝。

  ●「四六」臛:湯燖徐廉切,去腹中,淨洗,中解,五寸斷之,煮沸,令變色。出,方寸分(四十)准,熬之。與豉清、研汁(四一),煮令極熟。蔥、薑、橘皮、胡芹、小蒜,並細切鍛與之。下鹽、醋。半奠。

  槧七豔切淡「四七」:用肥鵝鴨肉,渾煮。研為候(四二),長二寸,廣一寸,厚四分許。去大骨。白湯別煮槧,經半日(四三)久,漉出,淅箕中杓迮去令盡(四四)。羊肉,下汁中煮,與鹽、豉。將熟,細切鍛胡芹、小蒜與之。生熟如爛(四五),不與醋。若無槧,用菰菌——用地菌,黑裏不中。槧,大者中破,小者渾用。槧者,樹根下生木耳,要復接地生,不黑者乃中用。米奠(四六)也。

  損(四七)腎:用牛羊百葉,淨治令白,葉切「四八」,長四寸,下鹽、豉中(四八),不令大沸——大熟則肕,但令小卷止(四九)。與二寸蘇,薑末,和肉。漉取汁「四九」,盤滿奠。又用腎,切長二寸,廣寸,厚五分,作如上。奠,亦用八「五0」。薑、,別奠隨之也。

  爛熟:爛熟肉,諧「五一」令勝刀,切長三寸,廣半寸,厚三寸半。將用,肉汁中蔥、薑、椒、橘皮、胡芹、小蒜並細切鍛,並鹽、醋與之,別作臛。臨用,寫臛中和奠。有沈「五二」,將用乃下,肉候汁中小久則變,大可增之。

  治羹臛傷鹹法:取車轍中乾土末,綿(五十)篩,以兩重帛作袋子盛之,繩繫令堅堅「五三」,沈著鐺中。須臾則淡,便引出。

  (一)自本篇以下至卷九《餳餔》篇共十三篇(《醴酪》篇除外),引用大量《食經》文,《食次》文也不少,文字簡闕,句法迥異,名物、用語有突出的差異,尤其有一些特殊的「禮制」,都表現出它們的特徵。例如「琢」、「鍛」、「屈」、「准」、「沙」、「●」、「諧」、「熬」乃至「苦酒」、「女麴」等等,特別是「奠」的種種限制,都是《食經》、《食次》的特有用語和成規。此外「又云」、「一本」,在各篇中錯見雜出,其非《要術》本文,更為明顯。即以本篇論,只有篇中部的「食膾魚蓴羹」條是《要術》本文,篇末的「治羹臛傷鹹法」,可能也是,其餘都是《食經》文。該書等所有同字異寫的字和俗訛字等,均仍其舊。

  (二)《太平御覽》卷八六一「臛」引《食經》:「有芋子酢臛法。」但只有名稱,沒有作法。

  (三)「口調其味,生薑十兩」,調味後生薑後下,當然可以,但「十兩」,似太多,疑有誤。

  (四)「得臛一斗」,本條所下材料很多,不可能只得一斗臛,應有誤字。又所下水液只有「豉汁五合」,而「八升酒」也不夠煮許多鴨,又沒有放鹽。下文「作羊蹄臛法」等條,有類似情況。這些都是《食經》文簡闕不明確或有錯漏的地方。

  (五)「粳米半合」,「半合」只合到現在的1%升,即約十毫升,似太少,未知是否有誤。

  (六)「斛」,院刻、明抄、湖湘本同,金抄作「解」,均不可解。這條也沒有提到用水量,舊法還用六斤飴糖,也許水包括在豉汁中。另據《太平御覽》卷八六一「羹」引《食經》有「豬蹄酸羹法」,無「一斛」二字,存疑。

  (七)「酸」,各本同,但內容並沒有用酸料,卻用飴糖六斤,疑脫「苦酒」或酸菜之類的配料,或者「酸」字有誤。

  (八)院刻、金抄作「著」,明抄、湖湘本作「煮」。此處「著」上應重複「合」字,作「合著火上」,即將蔥頭與米一起合和在胡麻汁中,放在火上煮。下篇《蒸缹法》引《食經》「蒸肫法」有「合著甄中」,用例相同。

  (九)「糝羹法」,據下文「臠亦如此」,是一種羹法的名稱,但《要術》中並無此法。據《太平御覽》卷八六一「羹」引《食經》有「豬蹄酸羹法、胡羹法、雞羹法、筍笴鴨羹法」,則不但說明本篇中和這些名稱相同的羹法是引自《食經》,同時也可能《食經》中另有「糝羹法」,《要術》未引。

  (十)「熟」,明抄誤作「熱」,院刻、金抄、湖湘本不誤。

  (十一)本條二「肺」字,院刻、明抄均作「胏」,俗訛字,金抄訛作「●」、「胏」,湖湘本均作「肺」,是正字。

  (十二)「切」,金抄、明抄、湖湘本作「反」,院刻作「切」。下文「筍●」、「臉●」、「燖」、「槧」六字的音切,明抄、湖湘本均作「反」,院刻、金抄均作「切」。茲均從院刻。

  (十三)「雌解」二字,暫從金抄,但也只有「解」字對;院刻、明抄作「雌斛」,湖湘本作「●斛」,二字都錯。按「雌」,乖謬已甚,「●」更不成字,此字應是「●」字之誤。「●」,音勘,同「●」。《說文》:「●,羊凝血也。」《釋名‧釋飲食》:「血●(按應是「●」字之誤,《太平御覽》卷八五九引《釋名》即作「●」),以血作之,增其酢、豉之味使苦,苦以消酒也。」唐段公路《北戶錄》卷二「食目」:「廣之人食品中有……●。」崔龜圖注(原題崔龜圖注,但實際已和段公路自注有混淆。崔亦唐時人):「今廣人生以五味酢食之。按《證俗音》云:「南人謂凝牛羊鹿血為●,以虀噉之消酒也。」」本條以凝固羊血加豉、苦酒等的作法,正與《說文》、《釋名》、《北戶錄》所說相同。字的從血從●,也和這裏的以血為餡相合。《神農本草經》「藕實」陶弘景注:「宋帝時太官作血●。」正是南朝食品。至於「斛」,又是「解」字形近而訛,金抄作「解」,是。「解」是析解,古時對牲體有各種解法,這裏只是作一般的解割講。因此所謂「羊盤腸●解」,實際就是羊腸灌血並切成短段的一種食饌。

  (十四)「胳肪」,「胳」是「腋下」,即肋骨兩側,但羊脂不在腋下,而在腰部。唐玄應《一切經音義》卷三「肪●」引《通俗文》:「在腰曰肪,在胃曰●。」在腰部的,在豬就是「板油」,在羊也叫「腰油」。「●」即「●」字,卷九《炙法》篇賈氏本文「肝炙」條有「羊絡肚●脂」,即《通俗文》所謂「在胃曰●」,描狀正確,即指「花油」,也叫「網油」。這裏「胳肪」顯係「絡肪」之誤。但這是《食經》文,卷九《炙法》篇引《食經》(?)「啗炙」條還有所謂「羊豬胳肚●」,仍然以「胳」為「絡」。《食經》、《食次》這類書,頗有借用訛字的特色,這種地方恐未必是後人抄錯,故均仍其舊不改。

  (十五)「生薑一斤」,本條所有配料均以升合計,同時似乎也多了些,未知是否「一升」之誤。

  (十六)「」是小豬,本作「豚」,或作「●」,均同字異寫。在《要術》這三種寫法都有,但作「」極少。這裏院刻、湖湘本作「」,明抄作「●」,金抄誤作「●」。這是《食經》文,茲仍院刻之舊。

  (十七)「魚蓴羹」這條是另一項目,敘述周詳,反復交代,和別處一樣,表現出賈氏本文的特色。《食經》中也有魚蓴羹的饌治法,所以引在這一條的後面。

  (十八)「也」,明抄、湖湘本脫,據院刻、金抄補。

  (十九)「芮」,音銳,字書解釋為「小貌」,在這裏雖可解釋為菜秧或小菘菜(如卷九《作菹藏生菜法》篇引《食次》「湯菹法」有「少菘」),但這個名稱很特別,可能仍是錯字。日譯本作「小菘」解釋。

  (二十)院刻、金抄作「薺葉」,明抄、湖湘本作「薺菜」。陸游《食薺詩》:「挑根擇葉無虛日」,作「葉」自可,故從院刻。

  (二一)「俊」,院刻、金抄作「」,俗字;明抄作「」,誤;湖湘本作「雋」,字同。本書統一作「俊」。「美」,院刻、金抄、明抄、湖湘本、漸西本誤作「羹」,《津逮》本、《學津》本作「美」,茲改正。

  (二二)明抄、湖湘本作「中破破」,多一「破」字,據院刻、金抄刪去。

  (二三)「橫盡也」,指橫批魚片,但連著「魚半體」,不好解釋,疑「也」是衍文,或者應在句末作「橫盡魚半體也」,差可解釋。「半體」指中破後的半片魚身,「橫盡」就是就半片魚身橫批出頭。

  (二四)自此以下至「爛熟」條,都是《食經》文。供奠上有一定的裝法,為《食經》、《食次》的特色。這些大概都是宴饗上的食饌,所謂「經」、「次」,應與此有關。

  (二五)院刻、金抄、明抄作「劈」,湖湘本作「擘」,實際應是「擘」字,茲從湖湘本。

  (二六)「先下,與魚、菌……」,「與魚」二字應倒錯。因為「先下」,承上文後下魚而言,這裏又法的不同,是先下魚,後下蕈等,應作「先下魚,與菌……」。

  (二七)「」,院刻、金抄、明抄同,湖湘本作「菜」。按「」,同「莫」。《詩經。魏風‧汾沮洳》:「言采其莫。」據孔穎達疏引陸璣《疏》,「莫」是蓼科的酸模(參看卷十「藄〔九一〕」注釋「二」)。但在這個魚蕈羹中,忽然採用這種野菜作和頭,很覺突兀,仍疑是「米」字之訛。

  (二八)「尹」,明抄、湖湘本誤作「丑」,據院刻、金抄改正。

  (二九)「鱧」,明抄、湖湘本作「鯉」,誤,據院刻、金抄改正。

  (三十)「破」,雖亦可通,仍應是「研」字之訛。唐段公路《北戶錄》卷二「食目」稱:「南朝食品中,有……臉●(原誤作「臨臉」,陸心源據宋本校勘的《北戶錄》本,據《要術》改正)」。崔龜圖注:「臉●法:用豬腸,經沸湯出,三寸斷之,決破,細切,熬之。與水,沸,下豉汁、研米,蔥、薑、椒、胡芹、蒜。下鹽、醋。蒜子細切血,將奠與之——早與血則變也。」崔注即根據《要術》,可據以參校《要術》文。「破」,正作「研」。

  (三一)所有「鍛」字,院刻、金抄、明抄、湖湘本等均作「鍜」,誤。按「鍜」,只有「錏鍜」一個解釋,是指「頸鎧」,在這裏毫不相干。「鍛」是錘鍊,引申為細斫,茲一律改正(漸西本已改作「鍛」)。

  (三二)「下鹽、醋。蒜子細切血,將奠與之」,「血,將」,原倒作「將血」,無法解釋。按這裏是說血要在將盛供時才下鍋,下早了,會變老,所以說:「早與血則變」,必須是「血,將」,茲據《北戶錄》崔龜圖注改正(引文見校記(三十))。關於「下鹽、醋。蒜子細切血」,不讀成:「下鹽、醋、蒜子。細切血」,或讀成:「下鹽、醋、蒜子細切。血,……」,是因為上面已經用了小蒜,《食經》、《食次》文只有先下胡芹、小蒜,再下鹽、醋的例子,沒有重複下小蒜的,而且小蒜已經「並細切鍛」,不可能又來「細切」;如果「蒜子」指大蒜,則全書中全是用「小蒜」,沒有重複用大蒜。「蒜子細切血」,意即切血如蒜子大,猶下文「捐腎」條的「葉切長四寸」,或卷九《作●奧糟苞》篇引《食次》的「柳葉細切」。

  (三三)「大可增米奠」,很難理解;《北戶錄》崔龜圖注「大」作「也」,屬上句(引文見校記(三一)),倒可以解釋。不過考慮到下文「爛熟」條還有「大可增之」,卷九《炙法》篇「餅炙」條又有「用則班,可增」,這些都是《食經》、《食次》文,應一併解決。劉壽曾懷疑「餅炙」條的「可增」是「可憎」之誤。這樣該條可以解釋,本條也可講得通,即應讀成:「早與血則變,大可憎」,下文「米奠」是「半奠」之誤。「爛熟」條改成「大可憎之」,仍無法解釋,則「之」應是衍文,或是「也」字之誤。這樣改了,雖可解釋,但也只是推測而已。總之,《食經》、《食次》文有很多是當時在祭饗上的無聊「禮制」,而且文字又極簡澀,還可能有錯脫,我們不去追究,姑仍其舊存疑。

  (三四)「已下」,原作「巳上」,誤,據上文「鱧魚臛」條「一尺已下不合用」改正。

  (三五)鱧魚有黏液,上文「鱧魚臛」是「湯鱗治」,下文「●臛」,也用「湯燖」。這裏「淨鱗治」當然可以解釋,但可能仍應作「湯鱗治」。現在群眾「褪」多黏液的魚類也常用熱湯。

  (三六)「藿葉」,《食經》又寫作「霍葉」、「臛葉」,參看注釋「四0」。

  (三七)「三寸」,疑係「半寸」之誤(「半」字爛了一直,就容易錯成「三」)。

  (三八)「水中」下院刻、金抄、明抄又有一「水」字,據「鱧魚臛」條例及從湖湘本刪去。

  (三九)「屑末」,原作「屑米」,與「白米糝」重複,「米」應是「末」字之誤,茲改正。

  (四十)「分」,疑「半」之誤。日譯本改為「半」字。

  (四一)「研汁」,應是「研米汁」,脫「米」字。

  (四二)「研為候」,不可解,黃麓森以為是「斫為條」之誤,據下文「長二寸,廣一寸,厚四分許」,很合理。

  (四三)「日」,金抄、湖湘本誤作「月」,院刻、明抄不誤。

  (四四)「漉出,淅箕中,杓迮去令盡」,「箕」,原作「其」,誤。按卷九《作菹藏生菜法》篇「木耳菹」條,木耳經過煮五沸後,漉出再在冷水和酸漿水中洗過幾道纔用。這裏漉出後再加淘淅,應該就在淅箕中淘洗,並用杓底壓去腥水。卷九各篇引《食次》文「淅箕」屢見。「杓」指舀水的瓢杓。「淅箕」即淘米箕,俗亦稱「筲箕」。「其」應是「箕」字之誤,茲改正。「迮去」下應有「水」字,但這是《食經》文,它就是這樣含糊的。

  (四五)「爛」,院刻、金抄訛作「●」,明抄、湖湘本不誤。「如」作如像、如同解釋。

  (四六)「米奠」,疑「半奠」之誤。

  (四七)「損」,其義未詳。日譯本據豬飼校記改為「胘」(音賢)字,則是牛百葉,雖可解釋,但未說明根據。

  (四八)「豉中」,疑係「豉汁」之誤。

  (四九)明抄、湖湘本作「止」;院刻、金抄作「上」,連下句讀。茲從明抄。

  (五十)「綿」,疑應作「絹」。

  「一」《說文》:「羹,五味盉羹也。」「盉」即「和」字。「,肉羹也。」「」即「臛」字。王逸注《楚辭招魂》:「有菜曰羹,無菜曰臛。」大體上可以這樣說。孔安國注《尚書說命》的「若作和羹,爾惟鹽梅」說:「羹須鹽醋以和之。」以雜和為羹,與許、王二說相通,並且是帶酸味的。另一種解釋,《釋名‧釋飲食》:「羹(按原作「嘆」,此據《太平御覽》卷八六一引改),汪也,汁汪郎也。」「●(按同「臛」),蒿也,香氣蒿蒿也。」則羹是多湯的,臛是濃重少汁的。《廣雅‧釋器》:「●謂之●。」「●」即「羹」字。「●」即「湆」字,音泣,也寫作「湆」,從泣從肉,正是《釋名》所說的「汁汪郎」,現在浙東還叫多湯的肉羹為「湆」。綜上所說,羹是有菜的,多汁的,帶酸的;反之為臛。本篇所稱的羹臛,雖未必完全如此,大體上也還是羹是比較多菜的,多汁的;臛可以是帶汁帶酸的,也可以是乾炒的。《重修政和證類本草》卷十九「丹雄雞」引《食醫心鏡》:「雞腸一具,治如常,炒作臛。」本篇的臛,有煮的,炒的,酸的,甜的,塊肉的,細切或琢碎的,都以禽畜的肉為主要材料。

  「二」「株」,《藝文類聚》卷九一「雞」引《莊子》逸篇:「羊溝之雞,三歲為株。」司馬彪注:「羊溝,鬥雞處。株,魁帥也。」是「株」有「魁」義,又直根為「株」,這裏當是指芋魁,即芋頭,恐未必是二十叢芋。

  「三」木蘭,木蘭科,落葉喬木,古時用其樹皮作香味料,如用桂皮。《名醫別錄》:「木蘭,……皮似桂而香。」陶弘景注:「零陵諸處皆有。狀如楠樹,皮甚薄而味香辛。今益州有皮厚狀如厚朴,而氣味為勝。今東人皆以山桂皮當之,亦相類。」

  「四」「且」,姑且,暫且,意即暫且先作處理。「煮」,在這裏也只能是「●」一下,目的在去甲臟。

  「五」「具」,就是「副」,大概以四蹄為一副。

  「六」卷三有《種胡荽》篇。胡荽的子實是辛香可作香味料的。這裏「胡荽一兩」,即用子實。

  「七」「鹽蟻」,未詳,也許是一種細鹽。《今釋》疑「鹽豉」或「鹽●」之誤。日譯本逕改為「鹽豉」。

  「八」「琢」和「切」不同,「切」是用手按著順次地切,「琢」是不拘怎樣亂刀地斬。斬得很碎,就是下文常見的「細琢」。字亦寫作「斮」。

  「九」「」,讀如過音,《廣韻》上聲「三十三哿」:「筍●,出南中。」據下文洗淨鹽後還要經過煮洗手續,是相當鹹的筍乾。

  「一0」「」,音損,《廣韻》上聲「二十一混」:「,切熟肉更煮也。」《釋名‧釋飲食》:「肺,,饡也,以米糝之如膏饡也。」據本條所述,則是羊肺煮熟細切,下羊肉臛中加米糝再煮,兼有《釋名》、《廣韻》所說的二種作法。

  「一一」就烹飪各篇仔細比對,所稱「細切」,一般是指切成細絲。

  「一二」「去中脈麻跡」,未詳。《玉篇》「脈,……血理也。」也許是指去掉血液凝固後結在表層的血纖維。

  「一三」「屈」是物件個數的名稱,猶言「一捲」、「一筒」。唐段公路《北戶錄》卷二記載有廣州的一種「規白可愛,薄而復明」的「米」說:「按梁劉孝威謝官賜交州米四百屈。詳其言屈,豈今之數乎。」所謂「四百屈」,其實就是「四百捲」。這裏「屈長五寸」,就是截成五寸長的一屈,也就是一筒。劉孝威和《食經》的「屈」,都是南方的方言,我們懷疑《食經》出於南人的手筆,這也是一個佐證。但上文的「屈申」,如字,指腸的一屈一申以灌餡子。「和」,指灌腸的「和頭」,即和合成的血餡子。

  「一四」「●」,本作「膍」,反芻類的重瓣胃,即俗所謂「百葉」。

  「一五」「一虎口」,拇指和食指間的一圍。

  「一六」「向」是「趨向於」;「向熟」,即將熟,亦即上文的「半熟」。

  「一七」「治羊,合皮如豬法」,指宰治羊隻,要連皮不剝,同燖豬法一樣。這一句是治羊法的總交代,不僅關於本條。

  「一八」「純」,單純,整個。

  「一九」「芼」,音帽,是雜在羹裡面的菜,因亦稱在羹裡面加菜為「芼」。南宋范成大《吳郡志》卷二九「菰葉羹」:「今人作鱸魚羹,乃芼以蓴,尤有風味。」

  「二0」蓴在春夏間,其嫩莖、葉尚未開展時採摘者,品質最好,稱為「稚蓴」。其後葉稍舒長,品質次之,今亦名「絲蓴」。至秋季植株衰老,葉小而味苦,不堪蔬食,僅可作為飼料,則稱「豬蓴」。

  「二一」「蝸蟲」,據下文當是寄生於蓴的一種小蟲。唐韓鄂《四時纂要‧七月》篇採《要術》則作「蠋蟲」。

  「二二」卷六《養魚》篇「種蓴法」提到在陂湖中種蓴。

  「二三」「●」,本作「煠」,也寫作「渫」、「●」,均與「●」同,是在湯中暫沸即出,去其苦澀,詳見《八和兗》篇注釋「四」。

  「二四」「英」,指嫩葉。

  「二五」「接去上沫,然後下之」,所指應是冷水先下魚,待水沸後撇去上層浮沫,然後下菜。

  「二六」「抳」,音尼,《集韻》「六脂」:「研也。」

  「二七」「過」,指過掉渣滓,也就是澄取清汁。因研攪過的豉汁,過滓不清,所以使羹渾濁。

  「二八」「●」,音干,《玉篇》:「鹹也。」但《要術》是淡豆豉,而且特別用這個字,應與鹹有別,應是指苦澀味。

  「二九」「白魚」,也叫●魚、鱎魚。《本草綱目》卷四四:「●,形窄,腹扁,鱗細,頭尾俱向上。」王念孫《廣雅疏證》:「今白魚生江湖中,鱗細而白,首尾俱昂,大者長六七尺。」

  「三0」「沙」,下文屢見,是《食經》的特用詞,不一定是錯字。按「煠」、「●」等字,也有用「汋」字和借用「淖」、「焯」等字的,郭璞《詩義疏》等常用「汋」字,如卷六《養魚》篇「蓴」下引《詩義疏》:「又可汋,滑美」,即上文「凡絲蓴,……熱湯暫●之」的「●」字。這裏引《食經》對蓴的處理法相同,「沙」就是「煠」的借音字。《食經》兼有南北口味和南北方產物,而南方的味道特別濃重;上菜有嚴謹的「成規」;蒸全熊、全牲,派頭大;文字簡闕(不是簡潔),頗有「想當然」的地方,用詞不嚴謹,並多借用俗訛字等等,有很多特色。《食次》也和《食經》相像,而南方的味道更濃厚些。《北戶錄》卷二「食目」中,記載有許多「南朝食品」和「《經》云」的食品,有不少和《食經》、《食次》相同,而且也有「奠」法,都可以作為《食經》、《食次》是出於南人手筆的參證。

  「三一」「准」,照字面解釋,即是「準」字,「准廣二寸」,意即「以廣二寸為準」,例如下面《●腤煎消法》篇引《食經》有「成治准此」。但細檢《食經》、《食次》用這字時,只表明了長和廣,沒有說厚度,和一般的「準」,似有不同。按「准」有平衡義,懷疑這和「屈」同樣是一種塊形上的特用名詞。「屈」是圓捲形的一筒,「准」是平而廣的片塊,大概和「軒」、「藿」略相當。

  「三二」「渾」,全物的,整個的。《要術》中多用這字,如「渾下」、「渾用」、「渾奠」、「渾豉」等,都是全物不分割、不研碎的意思。

  「三三」「漬鹽」,浸漬後澄去渣滓的濃鹽汁,避免攪拌使羹渾濁。

  「三四」古時乾炒叫「熬」。下文「臉●」條:「熬,與水」,熬過以後才加水,也是炒。另外,油煎也叫「熬」,如下面《●腤煎消法》篇引《食經》「膏油熬之」。

  「三五」「醋菹」,即酸泡菜。

  「三六」「奠」的原義是「置著」的意思,《儀禮》、《禮記》中凡置著都叫「奠」。鄭玄注《禮記‧玉藻》「奠繭」:「奠,猶獻也。」孔穎達疏:「凡獻物必先奠於地,故云「奠,猶獻也」。」說明「奠」也是「置」。置就是放置,碗放在桌上是置,菜放進碗裏面也是置,現在浙東方言尚有稱裝盛為「置」,如盛飯、盛菜等,概稱「置飯」、「置菜」。這個還保存著古義的方言,在浙東用「奠」的本義字「置」,在《食經》、《食次》即用「奠」的本字。唐段公路《北戶錄》卷二「食目」:「又按南朝食品中有奧肉法,奧即褒類也。又有●腤煎消法,陷炙,糟肉,範炙,純蒸魚,白瀹肫法,……蜜純煎魚,臉●,下淡。奠有蟬臛,……。《經》云:跳丸炙,……。」列有多種羹、餚、餅、炙的「食目」,多與本卷和卷九各篇引《食經》、《食次》所稱相同。所謂「南朝食品」,所謂「《經》」,當出《食經》一類的書。可注意的,其下文並稱:「又果奠合子有寒具……。」卷三「紅梅」崔龜圖注:「按梁朝上饌糝奠合子內有枸櫞」。「饌」是菜餚,「糝」是蜜餞(這裏不是米糝,參看卷十「枸櫞〔三五〕」注釋「二」),「寒具」是油炸子,這些菜果都裝在「奠合子」內供上席,證明「奠」是裝盛食物的容器,因亦稱其裝盛法為「奠」。《多能鄙事》則逕稱為「供」,如卷二「入楪供」、「入芥末供之」等。「奠」字下文用得很多,有多種的奠法,無非是各種不同的盛供方法而已。《太平御覽》卷八五九及卷八五六引盧諶《祭法》有「四時祠,皆用肺●」,「春夏秋祠,皆用●血」,「秋祠有菹消」。「肺●」即「肺」,「●血」即「●血」,「菹消」即《菹綠》篇的「菹肖」。古時的宴饗和祭祀分不開,《食經》、《食次》的「奠」,原由祭奠上演變而來,從盧諶的記載,也可能這些食饌是先祭奠而後供膳。

  「三七」「不醋」,不夠酸。

  「三八」「菰菌」,指菇菌,就是蕈,不是茭白。《名醫別錄》草部下品有「菰根」,《圖經本草》:「即江南人呼為茭草者。……又謂之茭白。其歲久者,中心生白薹,如小兒臂,謂之「菰手」,今人作「菰首」,非是。《爾雅》所謂「蘧蔬」,注云:「似土菌,生菰草中」,正謂此也。故南方人至今謂「菌」為「菰」,亦緣此義也。」「菌」指蕈,由於蕈柄肥白,頗像茭白,故亦稱蕈為「菰」,即今「菇」字。《食經》是南方作品,其所謂「菰」,正是指蕈,所稱「菰菌」,即指「菇菌」,不是茭白。王禎《農書》卷八「菌子」項下有「赤菰」,也將「菇」字寫作「菰」。現在「香菇」、「蘑菇」,也可以寫作「香菰」、「蘑菰」。卷九《素食》篇「缹菌法」:「取即湯煠去腥氣,擘破」,和本條「菌,湯沙中出,擘」的處理法完全相同。可是茭白不需要煠,也不用手擘。又本條內容有「菌」無「菰」,都說明所指是蕈,不是茭白。又下文「槧淡」條有「用菰菌」重說就是「用地菌」,尤為明證。作茭白解釋是錯的。

  「三九」「●」,《集韻》:「與●同」,則即謂「筍●」,即上文的「筍●」,不過在製法上有鹹淡程度的不同。

  「四0」「臛葉」,鄭玄注《禮記》作「藿葉」,卷九《作●奧糟苞》篇引《食次》「苞●法」亦作「藿菜」。「臛」或「霍」,也是《食經》的借用字。《禮記‧內則》:「麋、鹿、田豕、,皆有軒。」鄭玄注:「軒,讀為憲;憲謂藿葉切也。」又:「肉腥,細者為膾,大者為軒。」鄭注:「膾者必先軒之,所謂「聶而切之」也。」則所謂「軒」、「●」、「聶」,都和「藿菜切」相當,即切成闊大而較薄的片,以別於細切的膾。《食經》、《食次》的特用語「准」,大概也是和「軒」、「藿」同類相似的一種切法。

  「四一」「研米汁」是經過粉碎的米的汁,當然沒有問題,但粉碎到什麼程度,無從確知。卷九《素食》篇引《食次》有「研米糝,粒大如粟米」,大概「研米汁」也可能粉碎到碎米的程度。

  「四二」「臉●」,《玉篇》:「羹也。」二字分別解釋時,字書多解釋為臛。只有唐玄應《一切經音義》卷十五《僧祇經》「令臉」下解釋「臉」為「生血也」,和本條用血相合。大概這裏「臉」指紅色的血,「●」指纖長的腸,故二物並用,合名「臉●」。

  「四三」「胡芹」,宋鄭樵《通志》卷七五「蔬類」:「馬芹,《爾雅》曰:「茭,牛蘄」,俗謂胡芹。其根葉不可食,惟子香美,可調飲食。」是「胡芹」即「馬芹」。根葉不可食的說法,與唐孟詵《食療本草》所說的「不堪食」相同。郭璞注《爾雅》及其他本草書多說葉可食,卷九《作菹藏生菜法》篇引《食次》「胡芹」與「胡芹子」並舉,則所稱「胡芹」似亦用葉。但《多能鄙事》醃鮓烹各條用馬芹講錢兩,則用子實不用葉。

  「四四」「鍛」是錘鍛,由這一意義引申,當是指不斷地細斫,和「細琢」大略相當。這也是《食經》、《食次》特用語,《蒸缹法》篇引《食次》有「切鍛為屑」,可作說明。

  「四五」「●」,音蔗,也是臠割的意思。

  「四六」「●」,據《玉篇》是「鮀」的異寫字。《說文》:「鮀,也。」魚多黏液,用熱湯燖治,現在也還有這樣處理的。《要術》稱「」,這裏稱「●」,也是《食經》的名物稱謂和《要術》不同的地方。

  「四七」「槧」,音漸,歷來的解釋都是「牘板」,但本條說明是木耳,也是《食經》的特用字。「淡」,無意義,《廣雅‧釋器》:「●,……肉也。」《玉篇》:「●,肴也。」「淡」應是「●」的同音借用字。

  「四八」「葉切」,指將牛羊百葉切成薤葉那樣闊的細條,不是切薤葉。下文「薑、」,才真正用薤。

  「四九」「漉取汁」,取出液汁叫「漉」,也是《食經》用詞的特色,致使涵義不明確:究竟是取去肉汁不要?還是挹取肉汁澆在肉裡面?

  「五0」「八」,指八片腰子裝在一盤中。卷九《炙法》篇「炙蚶」條有大件用六,小件用八。「別奠隨之」,是另外裝一小碟的調味薑薤跟上去。

  「五一」「諧」是諧合、恰好的意思,指爛到恰好受得起刀切。卷九《素食》篇引《食次》有「諧可走蝦」,也是恰好容得下蝦子在上面游走的意思。《食經》、《食次》用語往往相同,而與《要術》迥異。

  「五二」「沈」,未詳。據《集韻》同「瀋」,可以解釋為酸漿汁。下文「大可增之」,改為「大可憎也」,差可解釋(參看校記(三三)),但仍和早下「瀋」要引起變化聯繫不上。存疑。

  「五三」「堅堅」,猶言堅實。

  蒸缹「一」方九切(一)法第七十七《食經》曰:「蒸熊法:取三升肉,熊一頭「二」,淨治,煮令不能半熟(二),以豉清漬之一宿。生秫米二升,勿近水,淨拭,以豉汁濃者二升漬米,令色黃赤,炊作飯。以蔥白長三寸一升,細切薑、橘皮各二升,鹽三合,合和之,著甑中蒸之,取熟。」

  「蒸羊、肫(三)、鵝、鴨,悉如此。」

  一本(四):「用豬膏三升,豉汁一升,合灑之「三」。用橘皮一升。」

  蒸肫法(五):好肥肫一頭,淨洗垢,煮令半熟,以豉汁漬之。生秫米一升,勿令近水,濃豉汁漬米,令黃色,炊作饙,復以豉汁灑之「四」。細切薑、橘皮各一升,蔥白三寸四升,橘葉一升,合著甑中,密覆,蒸兩三炊久。復以豬膏三升,合豉汁一升灑,便熟也。

  蒸熊、羊如肫法,鵝亦如此。

  蒸雞法:肥雞一頭,淨治;豬肉一斤,香豉一升,鹽五合(六),蔥白半虎口,蘇葉一寸圍,豉汁三升,著鹽。安甑中,蒸令極熟。

  缹豬肉法(七):淨燖豬訖,更以熱湯遍洗之,毛孔中即有垢出,以草痛揩,如此三遍,梳洗令淨。四破,於大釜煮之。以杓接取浮脂,別著瓮中;稍稍添水,數數接脂。脂盡,漉出,破為四方寸臠,「五」易水更煮。下酒二升,以殺腥臊——青、白「六」皆得。若無酒,以酢漿代之。添水接脂,一如上法。脂盡,無復腥氣,漉出,板切(八)「七」,於銅鐺中缹之。一行肉,一行擘蔥、渾豉、白鹽、薑、椒。如是次第布訖,下水缹之,肉作琥珀色乃止。恣意飽食,亦不●「八」烏縣切,乃勝燠「九」肉。欲得著冬瓜、甘瓠者,於銅器中布肉時下之。其盆(九)中脂,練白如珂雪,可以供餘用者焉。

  缹豚法:肥豚一頭十五斤,水三斗,甘酒三升,合煮令熟。漉出,擘之。用稻米四升,炊一裝「一0」;薑一升,橘皮二葉,蔥白三升,豉汁涑「一一」饙,作糝,令用醬清調味。蒸之,炊一石米頃,下之也。

  缹鵝法:肥鵝,治,解,臠切之,長二寸。率十五斤肉,秫米四升為糝(十)——先裝如缹豚(十一)法,訖,和以豉(十二)汁、橘皮、蔥白、醬清、生薑。蒸之,如炊一石米頃,下之。

  胡炮「一二」普教切肉法:肥白羊肉——生始周年者,殺,則生縷切如細葉(十三),脂亦切。著渾豉、鹽、擘蔥白、薑、椒、蓽撥、胡椒「一三」,令調適。淨洗羊肚,之。以切肉脂內(十四)於肚中,以向滿為限,縫合。作浪中坑「一四」,火燒使赤,卻灰火。內肚著坑中,還以灰火覆之,於上更燃火,炊一石米頃,便熟。香美異常,非煮、炙之例。

  蒸羊法:縷切羊肉一斤,豉汁和之,蔥白一升著上,合蒸。熟,出,可食之。

  蒸豬頭法:取生豬頭,去其骨,煮一沸,刀細切,水中治之。以清酒、鹽、肉(十五),蒸,皆口調和。熟,以乾薑、椒著上食之。

  作懸熟法(十六):豬肉十斤(十七),去皮,切臠。蔥白一升,生薑五合,橘皮二葉,秫米(十八)三升,豉汁五合,調味。若蒸(十九)七斗米頃下。

  《食次》曰:「熊蒸:大,剝,大爛(二十)。小者去頭腳。開腹(二一),渾覆蒸。熟,擘之,片大如手。——又云:方二寸許。——豉汁煮秫米;白寸斷,橘皮、胡芹、小蒜並細切,鹽,和糝。更蒸:肉一重,間米(二二),盡令爛熟。方六寸,厚一寸。奠,合糝。」

  又云:「秫米、鹽、豉、蔥、、薑,切鍛為屑,內熊腹中,蒸。熟,擘奠,糝在下,肉在上。」

  又云:「四破,蒸令小熟。糝用饙,蔥、鹽、豉和之。宜肉下,「一五」更蒸。蒸熟,擘(二三),糝在下;乾薑、椒、橘皮、糝,在上「一六」。」

  「豚蒸,如蒸熊。」

  「鵝蒸,去頭,如豚。」

  「裹蒸生魚:方七寸准。——又云:五寸准。——豉汁煮秫米如蒸熊(二四)。生薑、橘皮、胡芹、小蒜、鹽,細切,熬糝。膏油塗箬,十字裹之(二五),糝在上,復以糝屈牖篸祖咸反之(二六)。——又云:鹽和糝,上下與。細切生薑、橘皮、蔥白、胡芹、小蒜置上。篸箬蒸之。——既奠,開箬,●「一七」邊奠上。」

  「毛「一八」蒸魚菜:白魚、●音賓魚「一九」最上。淨治,不去鱗。一尺已還,渾。鹽、豉、胡芹、小蒜,細切,著魚中,與菜,並蒸。」

  又:「魚方寸准——亦云「五六寸」——下鹽、豉汁中。即出,菜上蒸之。奠,亦菜上。」又云:「竹籃盛魚,菜上,蒸(二七)。」又云:「竹蒸(二八)並奠。」

  「蒸藕法:水和稻穰、糠(二九),揩令淨,斫去節,與蜜灌孔裏(三十),使滿,溲蘇「二0」麵,封下頭,蒸。熟,除麵,寫去蜜,削去皮,以刀截,奠之。」又云:「夏生冬熟。雙奠亦得。」

  (一)明抄作「反」,從院刻、金抄作「切」。

  (二)「半熟」,明抄誤作「羊熟」,據院刻、金抄、湖湘本改正。「不能半熟」,猶言不到半熟。湖湘本「不」下空一格,「能」作「熊」。

  (三)「肫」,這裏實際是「豚」字,即仔豬。按「豚」,也寫作「」、「●」,但「肫」是鳥胃,即雞肫字,不能用作「豚」字。但這是《食經》文,原多俗訛借用字,故仍其舊。

  (四)「一本」是《食經》的不同本子,說明當時以《食經》為名的書不止一種,或者同一書經過後人的傳抄損益已有差異。此種情況,別處還有。

  (五)「蒸肫法」及下條「蒸雞法」,仍是《食經》文。「豚」仍作「肫」,均仍其舊。

  (六)「鹽五合」,太多,而且和下文「著鹽」重複,也許應作「米五合」。

  (七)本條是缹法,係《要術》本文,從用語和敘述法上,一看即明。

  (八)「切」,明抄、湖湘本誤作「初」,據院刻、金抄改正。

  (九)上文作「瓮」,此處作「盆」,當有一誤。

  (十)「糝」,明抄誤作「穇」,據院刻、金抄、湖湘本改正。

  (十一)院刻、金抄作「」,明抄、湖湘本訛作「肫」。上條標目作「豚」,茲改使一致。

  (十二)「豉」,明抄誤作「治」,據院刻、金抄、湖湘本改正。

  (十三)「葉」,明抄、湖湘本訛作「菜」,據院刻、金抄改正。

  (十四)「內」,明抄誤作「肉」,據院刻、金抄、湖湘本改正。

  (十五)「鹽、肉」,各本同,應是「鹽、豉」之誤。

  (十六)《北堂書鈔》卷一四五引《食經》有「作懸肉」說:「以豬肉和米三升,豉五升,調味而蒸之。七升米下之。」末句有脫誤。其名稱和作法與本條有不同。

  (十七)「十斤」,明抄誤作「十片」,據院刻、金抄、湖湘本改正。

  (十八)「米」,明抄、湖湘本脫,據院刻、金抄補。

  (十九)「若蒸」,從院刻、金抄;明抄、湖湘本倒作「蒸若」,均通。

  (二十)「爛」,疑應作「爓」。

  (二一)「腹」,明抄誤作「復」,據院刻、金抄、湖湘本改正。

  (二二)「米」,原作「未」,應是「米」字之誤,茲改正。

  (二三)「擘」,指擘奠,應脫「奠」字。

  (二四)「熊」,院刻、金抄脫,明抄、湖湘本不脫。

  (二五)「裹之」,指裹魚,明抄、湖湘本誤作「裏之」,據院刻、金抄改正。

  (二六)「復以糝屈牖篸之」,「牖」,明抄、湖湘本誤作「」,金抄不清楚,據院刻改,但這句仍不好講。按「篸」,《集韻》同「簪」、「鍼」,《篇海》:「以針篸物也。」這裏是指一種細竹籤,用以串連竹箬,則「糝」應是「篸」字之誤。下一「篸」字是動詞,作串連講。「牖」,指竹箬空隙,用竹籤來別牢。

  (二七)「竹籃盛魚,菜上,蒸」,意謂竹籃放在甑裏面蒸,菜在魚上面。「蒸」,原在上文「奠,亦菜上」的下面作「奠,亦菜上蒸」,不可解,故為移正。

  (二八)「竹蒸」,應是「竹籃」之誤。

  (二九)「糠」,明抄、湖湘本誤作「糟」,據院刻、金抄改正。

  (三十)「裏」,金抄、明抄誤作「裹」,據院刻、湖湘本改正。

  「一」「缹」音缶,《通俗文》:「燥煮曰缹。」玄應《一切經音義》卷十七《出曜論》「缹煮」下解釋:「字書:少汁煮曰缹。」由這一意義引申,蒸、●、腤也得叫「缹」。又《集韻》解釋同「炰」,則是炮炙,本篇有「胡炮肉法」。

  「二」「熊一頭」,未詳。這裏用量都很少,當然不是一大熊,下文引《食次》的「熊蒸」,才是蒸大熊,和這裏有明顯的不同。日譯本讀為「取三升肉熊一頭」,意即三升肉的仔熊一頭,合到今量,同剛生下的豬苗差不多,恐有可能。茲存疑。

  「三」「合灑之」,在汽蒸的過程中灑在熊肉中。

  「四」「復以豉汁灑之」,「饙」是一蒸飯,尚未熟透,再灑豉汁,除調味外,同於加水復蒸。

  「五」「四方寸臠」,四寸見方的臠。

  「六」「青、白」,指酒。「白」,如白醪酒之類;「青」,指清酒。

  「七」「板切」,指切成片。

  「八」「●」,《玉篇》:「厭也。」

  「九」「燠肉」,即「奧肉」(見卷九《作●奧糟苞》篇),一種油煮油漬極油膩的肉。

  「一0」《作醬等法》篇:「氣餾半日許,復貯出更裝之」,是第二次再蒸。蒸物要裝在甑中,因亦稱一蒸為「一裝」。字亦寫作「●」,《玉篇》:「米入甑也。」後來纔寫作「焋」,集韻:「實米於甑也。」

  「一一」「涑」,同「漱」,這裏引申為加液汁溲和,即將薑、橘等雜和在饙飯中,再加豉汁一起溲和,然後又和入醬清汁調味。

  「一二」「炮」,同「炰」,是裹著燒炙。《脯腊》篇的鱧魚脯是「草裹泥封,煻灰中爊之」,是最早的一種炮法。這裏裹在羊肚中燒烤,也是一種「裹燒」。唐段公路《北戶錄》卷二「食目」有「褒牛頭」說:「南人取嫩牛頭,火上燂過,復以湯去毛根,再三洗了。加酒、豉、蔥、薑煮之。候熟,切如手掌片大,調以蘇膏、椒、橘之類,都內於瓶甕中,以泥泥過。煻火重燒。其名曰「褒」。」其炮法亦同類相似。

  「一三」蓽撥、胡椒,見卷七《笨麴並酒》篇注釋「五二」「六六」。

  「一四」「浪中坑」,見本卷《作醬等法》篇注釋「二一」。

  「一五」「宜肉下」,肉在下,糝在上。

  「一六」「……糝,在上」,在下面已經用糝的熊肉上面,再加乾薑、糝等盛供上席。

  「一七」「●」,《字彙補》:「音貯,裝衣也。」實際就是「褚」字,《玉篇》:「裝衣也。」指在衣裏面翻裝綿絮。這裏也就是裝進、褶進的意思,指將打開後的箬葉褶疊進去,不要擋在外面。

  「一八」「毛」,指「不去鱗」,恐未必是「芼」字之誤(日譯本從豬飼校改作「芼」字)。

  「一九」「●」,音邊,《集韻》:「,或作●」,即魚。

  「二0」「蘇」,可能指用蘇油溲麵。

  ●、腤、煎、消「一」法第七十八●魚鮓法:先下水、鹽、渾豉、擘蔥,次下豬、羊、牛三種肉,腤兩沸,下鮓。打破雞子四枚,瀉中,如瀹雞子法「二」。雞子浮,便熟,食之。

  《食經》●鮓法:「破生雞子,豉汁,鮓,俱煮沸,即奠。」又云:「渾用豉。奠訖,以雞子、豉怗。」又云(一):「鮓沸,湯中與豉汁、渾蔥白,破雞子寫中。奠二升。用雞子,眾物是停「三」也。」

  五侯●「四」法:用食板零●(二),雜鮓、肉,合水煮,如作羹法。

  純●魚法:「一名缹魚。用●魚。治腹裏(三),去腮不去鱗。以鹹豉、蔥(四)、薑、橘皮、酢,細切(五),合煮。沸,乃渾下魚。蔥白渾用。——又云:下魚中煮。沸,與豉汁、渾蔥白。將熟,下酢。又云:切生薑令長。——奠時,蔥在上。大,奠一;小,奠二(六)。若大魚,成治准此「五」。」

  腤雞:「一名「缹雞」,一名「雞●」。以渾。鹽,豉,蔥白中截,乾蘇微火炙——生蘇不炙——與成治渾雞,俱下水中,熟煮。出雞及蔥,漉出汁中蘇、豉,澄令清。擘肉,廣寸餘,奠之,以暖汁沃之。肉若冷,將奠,蒸令暖。滿奠。」又云:「蔥、蘇、鹽、豉汁,與雞俱煮。既熟,擘奠,與汁,蔥、蘇在上,莫安(七)下。可增蔥白,擘(八)令細也。」

  腤(九)白肉:「一名「白缹(十)肉」。鹽、豉煮,令向熟,薄切:長二寸半,廣一寸准,甚薄。下新水中「六」,與渾蔥白、小蒜、鹽、豉清。」又:「葉切「七」,長三寸(十一)。與蔥、薑,不與小蒜,(十二)亦可。」

  腤豬法:一名「缹(十)豬肉」,一名「豬肉鹽豉」。一如缹白肉之法。

  腤魚法:用鯽魚,渾用。軟體魚不用。鱗治。刀細切蔥,與豉、蔥俱下,蔥長四寸。將熟,細切薑、胡芹、小蒜與之。汁色欲黑。無酢者,不用椒。若大魚,方寸准得用。軟體之魚,大魚不好也。

  蜜純煎魚法:用鯽魚,治復中,不鱗。苦酒、蜜中半,和鹽漬魚,一炊久,漉出。膏油熬之,令赤。渾奠焉。

  勒鴨「八」消:細研熬如餅臛「九」,熬之令小熟。薑、橘、椒、胡芹、小蒜,並細切,熬黍米糝「一0」。鹽、豉汁下肉中復熬,令似熟(十三),色黑。平滿奠。兔、雉肉,次好。凡肉,赤理(十四)皆可用。勒鴨之小者,大如鳩、鴿,色白也。

  鴨煎法:用新成子鴨極肥者,其大如雉。去頭,爓(十五)治,卻腥翠「一一」、五藏,又淨洗,細剉如籠肉「一二」。細切蔥白,下鹽、豉汁,炒令極熟。下椒、薑末食之。

  (一)怗又云,院刻、金抄、明抄作「怗云」,明清刻本作「帖去」,均脫「又」字,而「去」應是「云」字之誤。按「怗」,通「帖」、「貼」,義同《作魚鮓》篇《要術》本文的「以竹篛交橫帖上」的「帖」,意即將鍋中的蛋和豉粒鋪在鮓的上面。「云」是又一種作法,應作「又云」,故補「又」字。

  (二)「●」,院刻、湖湘本如文;金抄作「●」,明抄作「●」,均訛。按「●」即「揲」字,音薛(又音牒,音葉),《說文》:「閱持也。」這裏作檢選解釋,所謂「零●」,意即「零擇」、「零●」,指零擇雜件作成「雜燴」式的食饌,《津逮》本、漸西本因逕改為「●」字。

  (三)「裏」,明抄誤作「裹」(湖湘本殘剩半個,誤作「●」),據院刻、金抄改正。

  (四)院刻、金抄作「蔥」,明抄、湖湘本作「蔥白」。

  (五)「……酢,細切」,和上篇引《食次》「裹蒸生魚」的「……鹽,細切」一樣,細切竟包括了醋、鹽。《食經》、《食次》文往往這樣特別,未知是為了敘述時連貫而下的貪圖方便,還是賈氏所見原本已多錯亂。但賈氏本文,沒有這種語病。

  (六)「二」,明抄、湖湘本脫,必須有,據院刻、金抄補。

  (七)「安」,明抄、湖湘本訛作「按」,據院刻、金抄改正。

  (八)「擘」,明抄、湖湘本脫,據院刻、金抄補。

  (九)「腤」,明抄誤作「腊」,據院刻、金抄、湖湘本改正。

  (十)「缹」,湖湘本誤作「焦」,院刻、金抄、明抄不誤。「白缹」,據下文應倒作「缹白」。

  (十一)院刻、金抄作「三寸」,明抄、湖湘本作「二寸」。

  (十二)「亦可」,解釋為不用小蒜時可用薤代替,當然可以,但仍疑「」字是襲上文「葉」而誤衍。

  (十三)「似熟」,丁國鈞校記:「上言「小熟」,此當作「極熟」。」

  (十四)「理」,指肌理,明抄、湖湘本作「鯉」,誤,據院刻、金抄改正。

  (十五)「爓」,明抄、湖湘本誤作「爛」,據院刻、金抄改正。

  「一」本篇四個烹飪上的名稱,「●腤」同類,都是用水液燴煮;「煎消」同類,是用油煎炒。

  「●」,音征,《集韻》:「煮魚煎肉曰●。」就是雜和魚、肉一起燴煮,頗像「雜燴」,如本篇引《食經》的「五侯●法」。又據《集韻》,字亦作「●」,《玉篇》釋為「醋煮魚」。本篇引《食經》的「純●魚法」,即係一種「醋煮魚」。

  「腤」,音暗,《玉篇》:「煮魚肉。」《集韻》:「烹也。」據本篇所記,和「●」不同的是單純用一種肉來燴煮。又從「●魚鮓法」中稱「腤兩沸」,「腤雞」也叫「缹雞」等看來,「●」、「腤」、「缹」實際相似,有時並且相同。

  「煎」是油炸或炒。「消」是細斫的肉加油炒。

  「二」「瀹雞子法」,見卷六《養雞》篇。

  「三」「眾物是停」,可能是指單用鮓,不和入別的肉類,也可能是指最後一道菜。

  「四」「●」,同「鯖」,《西京雜記》卷二:「五侯(按指漢成帝時王氏五侯)不相能,賓客不得來往。婁護豐辯,傳食五侯間,各得其懽心,競致奇膳。護乃合以為鯖,世稱「五侯鯖」,以為奇味焉。」是說雜合五家的餚饌一起來回煮,故名「五侯鯖」。這裏將魚肉零件等雜和著一起來燒煮,其實只是雜燴而已,可是還遺留著這個名稱。

  「五」「成治准此」,指更大的魚在成治時,要按著「大奠一,小奠二」的大小來臠割。

  「六」「下新水中」,省去「煮」、「腤」一類字,《食經》文往往如此。

  「七」「又」,是《食經》的又一法。這裏「葉切」,應仍如《羹臛法》篇「損腎」條的「葉切,長四寸」和下篇「菹肖」條的「葉細切」一樣,理解為切成薤葉那樣寬的肉片。

  「八」「勒鴨」是一種水禽。《蜀本草》注:「野鴨與家鴨有相似者,有全別者;甚小小者,名刀鴨,味最重,食之補虛。」這裏說勒鴨有斑鳩、鴿子那麼大,和「甚小小者」符合,疑「刀鴨」是「力鴨」之誤,則「勒鴨」可能就是「力鴨」。此鴨僅見於《蜀本草》,應是南方的水禽,《食經》的內容,往往和南方暗合。

  《嘉祐本草》有「鸂●」,說是:「五色,尾有毛如船柂,小於鴨。《臨海異物志》曰:「……水鳥,食短狐(按應作「短弧」,指「射工」)。」」此鳥大於鴛鴦而色多紫,《本草綱目》有「紫鴛鴦」的異名,雖「●」和「勒」音近形似,但不是《食經》所指的「勒鴨」。

  「九」「細研熬」,按「研」,《說文》:「也」,「」即今「磨」字,是「研」有細碎義;「細研」猶言「細琢」、「細斫」。「熬」,這裏是「研」的同義詞,即不斷地琢鍛,使成碎末。我們最初懷疑「研」是「斫」字之誤,但據卷九《炙法》篇引《食經》(應是《食次》之誤)「●炙」、「擣炙」、「餅炙」三條接連有三處「細研熬」,則顯非誤字。從該三條得到啟示,「研熬」不但是細琢,而且還包括搗舂。因此,這裏的「熬」,決不是煎、炒(下文的「熬之」等,才是炒)。因為「●炙」條是在「細研熬」後即團成肉丸,如果將肉餡子炒熟,就團不起來了;「擣炙」條惟恐「細研熬」後不相黏,還加調麵粉使相黏著,然後烤炙,炙到「欲熟」時,再塗上蛋白,幫助黏固,既是炙後纔「欲熟」,明非預先炒熟;「餅炙」條並且指在臼中舂碎為「細研熬」,其為碎末,更為明顯。餛飩、包子,古時都叫「餅」,所謂「細研熬如餅臛」,意即細琢成如做「餅炙」或做餃子那樣的肉餡子。《重修政和證類本草》卷十九「丹雄雞」引《食醫心鏡》說:「肥雌雞一隻,治如常法,細研為臛,作麵餛飩,空心食之。」又卷十八「豚卵」引《食醫心鏡》說:「豬腎一對,研,著胡椒、橘皮、鹽、醬、椒末等;溲麵,似常法,作餛飩。」這是麵皮包雞肉或腰子的水餃。(《北戶錄》卷二崔龜圖注引顏之推說:「今之餛飩,形如偃月,天下通食也。」正是水餃。)據此,不但細琢也叫「細研」,而且肉餡子也正叫「臛」,說明「細研熬如餅臛」,就是細琢成像包餃子的肉臛(即肉餡)。

  「一0」「熬黍米糝」,將薑、椒等炒進黍米作的糝裏。

  「一一」「腥翠」,見《脯腊》篇注釋「一四」。

  「一二」「籠肉」,餡子肉。古稱饅頭、包子為「籠餅」。卷九《炙法》篇《要術》本文「灌腸法」條稱:「細剉羊肉,令如籠肉。」

  菹綠「一」第七十九《食經》曰:「白菹:鵝、鴨、雞白煮者,鹿(一)骨,斫為准:長三寸,廣一寸。下杯「二」中,以成清紫菜「三」三四片加上,鹽、醋和肉汁沃之。」又云:「亦細切,蘇(二)加上。」又云:「准訖,肉汁中更煮,亦啖。少與米糝。凡不醋,不紫菜。滿奠焉。」

  菹肖(三)法:用豬肉、羊、鹿肥者,葉細切,熬之,與鹽、豉汁。細切菜菹葉(四),細如小蟲絲,長至五寸,下肉裏(五)。多與菹汁令酢。

  蟬脯「四」菹法:「搥之,火炙令熟。細擘,下酢。」又云:「蒸之。細切香菜「五」置上。」又云:「下沸湯中,即出,擘,如上香菜蓼法(六)。」

  綠肉法:用豬、雞、鴨肉,方寸准,熬之。與鹽、豉汁煮之。蔥、薑、橘、胡芹、小蒜,細切與之,下醋。切肉名曰「綠肉」,豬、雞、名曰「酸(七)」。

  白瀹「六」瀹,煮也,音藥。豚法(八):用乳下肥豚。作魚眼湯,下冷水和之,●「七」豚令淨,罷。若有麤毛,鑷子拔卻,柔毛則剔之。茅蒿葉揩洗,刀刮削令極淨。淨揩釜,勿令渝,釜渝則豚黑。絹袋盛豚,酢漿水煮之。繫小石,勿使浮出「八」。上有浮沫,數接去。兩沸,急出之,及熱以冷水沃豚。又以茅蒿(九)葉揩令極白淨。以少許麵,和水為麵漿;復絹袋盛豚,繫石,於麵漿中煮之。接去浮沫,一如上法。好熟,出,著盆中,以冷水和煮豚麵漿使暖暖,於盆中浸之。然後擘食。皮如玉色,滑而且美。

  酸豚法:用乳下豚。燖治訖,並骨斬臠之,令片(十)別帶皮。細切蔥白,豉汁炒之,香,微下水,爛煮為佳。下粳米為糝。細擘蔥白,並豉汁下之。熟,下椒、醋,大美。

  (一)「鹿」,院刻、金抄、明抄、湖湘本同,無法解釋,應是誤字。按此處是指去骨,卷九《炙法》篇引《食經》「去骨」屢見,疑應作「去」。又《爾雅‧釋器》:「肉曰脫之。」邢昺疏引李巡:「肉去其骨曰脫。」或應作「脫」。金抄作「庶」,實際是「鹿」的不同寫法,不是「庶」字。日譯本當作「庶」字,並據《周禮‧秋官》「庶氏掌除毒蠱」解釋為「驅除」,不免穿鑿。

  (二)「蘇」,明抄、湖湘本誤作「須」,據院刻、金抄改正。荏和紫蘇,古時都作香味料用。單稱「蘇」時,一般指紫蘇。

  (三)「菹肖」,即「菹消」,合消法和肉菹而成。消法上篇有「勒鴨消」。卷九《作菹藏生菜法》篇有「作菹消法」,作法和本條相似。又《太平御覽》卷八五六「菹」項引盧諶《祭法》:「秋祠有菹消。」原注:「《食經》有此法也。」說明此條引《食經》文正作「菹消」。又本條下面二條亦仍係《食經》文。

  (四)「葉」,明抄、湖湘本誤作「菜」,據院刻、金抄改正。

  (五)「裏」,明抄誤作「裹」,據院刻、金抄、湖湘本改正。

  (六)卷九《飧飯》篇引《食經》「胡飯法」:「別奠「飄兗」隨之。細切胡芹、蓼下酢中為「飄兗」。」這裏「如上香菜蓼法」,如果不是文字有錯誤,應是《食經》中另有「香菜蓼法」,《要術》未引。

  (七)「切肉名曰「綠肉」,豬、雞名曰「酸」,」在一條的末了補說某種名物,《食經》文往往這樣,例如「槧淡」條補說「槧」是木耳(《羹臛法》篇),「勒鴨消」條補說「勒鴨」的形色(上篇),「胡飯法」條補說什麼叫做「飄兗」(卷九《飧飯》篇)等。

  (八)自此以下二條是《要術》本文。文中「豚」字原作「肫」,俗訛字,但「絹袋盛豚,酢漿水煮之」的「豚」,仍作「」(「」與「●」、「豚」通,但不通「肫」),本書統一作「豚」。

  (九)明抄、湖湘本作「蒿」,院刻、金抄作「」。但上文「茅蒿葉揩洗」,院刻、金抄亦作「蒿」,故從明抄使一致。古人有以青蒿等為食物及用具的習慣,參看卷十「蒿〔五四〕」注釋「三」。

  (十)至「片」字止,院刻剛剛滿葉,下文繫後半葉,但後半葉是缺葉,因此「別」字以下,院刻完全脫去。

  「一」「菹」有二義,即菜菹和肉菹。菜菹即醃泡菜,肉菹是加酸味的餚饌。《周禮‧天官》「醢人」項下「七菹」鄭玄注:「凡醯、醬所和,細切為兗,全物若●為菹。《少儀》曰:「糜、鹿為菹,……」則兗、菹之稱,菜、肉通。」本篇的「菹」,就是這種切成片或條和以酸菜或醋的肉菹。

  「綠」,唯一的解釋是《食經》本文的說明:「切肉名曰「綠肉」」。《禮記‧內則》有「麋膚」,鄭玄注:「膚,切肉也。膚,或為胖。」又:「麋、鹿、魚為「菹」,為「辟雞」,野豕為「軒」,兔為「宛脾」,切蔥及薤,實諸醯以柔之。」《鄭玄》注:「此軒、辟雞、宛脾,皆菹類也,釀菜而柔之,以醯殺腥肉及其氣。近益州有「鹿●」者,近由此為之矣。菹、軒,聶而不切;辟雞、宛脾,聶而切之。軒,或為胖。」由於所用肉類的不同,肉菹有各種不同的名稱,但都是肉菹。切法原是成片的,但也可以是「聶而切之」的細條。烹調法是雜以蔥薤的香料,再加上醋(即「醯」)。所有這些,都和本篇的菹法完全符合,也和菹類的「綠肉」符合。則所謂「綠肉」,也不過是這類菹的一個特別名稱。「軒」是切成片,而「膚」、「軒」都是「或為胖」,說明膚切法就是軒切法。《食經》說明「方寸准」,我們認為准法是切成片,也正與膚、軒相合。則所謂「切肉名曰綠肉」,實際就是一種切成片的肉菹,配上「豬、雞名曰「酸」」的作料,以成其為酸菹,再加上醋,就成這個特別名目的「綠肉」了。

  「二」古所謂「杯」,不僅指杯子。《大戴禮記‧曾子事父母》篇北周盧辯注:「杯,盤、盎、盆、盞之總名。」是古時對於杯、盤、羹器,乃至盥洗的器皿,通稱為「杯」。《史記‧項羽本紀》:「幸分我一杯羹」,即指盛羹器。

  「三」紫菜,紅藻植物,生淺海岩石上,紅紫、綠紫或黑紫色。採乾以供食用。「成清」,指漬清的紫菜。

  「四」《禮記‧內則》的菜餚中有「蜩、范」,鄭玄注:「蜩,蟬也;范,蜂也。」《神農本草經》「蚱蟬」陶弘景注:「此昔人噉之。」《北戶錄》卷又稱:「南朝食品中,……奠有蟬臛。」崔龜圖注:「乃古人「爵、鷃、蜩、范」之類也。」說明古人食蟬。《名醫別錄》:「五月採,蒸,乾之。」這裏「蟬脯」,似應是蟬乾。

  「五」羅勒(即卷三作專篇記述的蘭香)、胡荽(卷三也有專篇)、香薷等古時都有「香菜」的名稱。現在一般指胡荽。

  「六」「瀹」的本義是「浸漬」。由此義引申為肉在湯中暫煮即出,即《說文》所稱:「內肉及菜湯中,薄出之。」相當於「●」、「煠」。卷六《養雞》篇「瀹雞子法」的「打破,瀉沸湯中,浮出即掠取」,瀹正指煠。本條的「兩沸急出之」,實際也還是煠,並且還帶有「湯燖」的意味(「燖」、「爓」一類字原和「瀹」、「煠」一類字相通,見玄應《一切經音義》卷九「燂」注)。後來再下鍋,「於麵漿中煮之」,纔是真正的煮。這裏注作「煮也」,對「瀹」的解釋並不完全。這字在「瀹雞子法」也有音注,但和這裏不同,說明這些都是後人加添的注。

  「七」「●」,本作「燅」,和「●」、「爓」、「燖」等是同一字,指褪去毛臟。

  「八」「繫小石,勿使浮出」,沈括《夢溪補筆談》:「古鼎中有三足皆空,中可容物者,所謂鬲也。煎和之法,常欲湆(按同「湇」,即湯汁)在下(指在三足中),體(指牲體,即肉臠或整件的大胾)在上,則易熟而不偏爛。及升鼎(意即「升俎」,即從鬲中盛出來),則濁滓皆歸足中。……今京師大屠善熟彘者,鉤懸而煮,不使著釜底,亦古人遺意也。」「鉤懸而煮」和沉石而煮,形式不同,實際作用相同,都在使整件的牲肉懸浮於沸湯中,不使著底,也不使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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