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公赏罚

( 本章字数:93)

  凡赏罚,军中要柄。如该赏者,即与。将领有不共戴天之恨,亦要录赏,患难亦须扶持。如犯军令,便是亲子侄亦要依法施行,决不许报施恩仇。有此者以其所报之罪坐之。




上一页        返回书目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