镕裁第三十二

( 本章字数:830)

  ◆二意两出。

  梅本凌本并同。黄本二作一。

  立斋按:作一是,二字误,义不可通。

  ◆是以草创鸣笔。

  梅本凌本并同。黄本鸣作鸿。纪评云:“当作鸣,该鸣笔之徒可证。”

  立斋按:杨校王校并从鸿非,鸿笔常辞,鸣字下,先标三准句,义□而辞活,纪评是。

  ◆献赞节文。

  梅本赞作替。注云:“元作赞,凌本黄本并同。”

  立斋按:献替有兴废取舍之义,故曰节文,从替是。

  ◆条贯始序。

  梅本凌本并同。黄本始作统。

  ◆次讨定句。

  梅本凌本并同。黄本定作字。

  立斋按:从字是。

  ◆适分所好。

  梅本凌本并同。黄本适作随,铃木云:“诸本作适。”

  立斋按:彦和善用适字,征圣篇曰会适,明诗养气等篇曰适分,与此正同,从适是。

  ◆辞殊而义显。

  梅本凌本黄本义并作意。注云:“意汪本作义。”铃木云:“玉海嘉靖本王本冈本并作义。”

  立斋按:从义为是。

  ◆张俊以为艾繁而不可删。

  梅本凌本黄本并同。梅本俊下注云:“当作骏。”

  立斋按:俊骏古通,史记屈原传:“诽骏疑杰。”假骏为俊,俊字并通畯峻,此当依晋书作骏是。

  ◆乃情苦□繁也。

  梅本□作芟。注云:“元作□”凌本黄本并同。

  立斋按:□为支之误,支古文作□,□又为希之或体,形近而讹,当作苦朽支繁,非苦于芟也,故□为支之误,而非必赞中之有芟繁,便从而易之也,杨王所校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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