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镕裁第三十二 ( 本章字数:830) |
| ◆二意两出。 梅本凌本并同。黄本二作一。 立斋按:作一是,二字误,义不可通。 ◆是以草创鸣笔。 梅本凌本并同。黄本鸣作鸿。纪评云:“当作鸣,该鸣笔之徒可证。” 立斋按:杨校王校并从鸿非,鸿笔常辞,鸣字下,先标三准句,义□而辞活,纪评是。 ◆献赞节文。 梅本赞作替。注云:“元作赞,凌本黄本并同。” 立斋按:献替有兴废取舍之义,故曰节文,从替是。 ◆条贯始序。 梅本凌本并同。黄本始作统。 ◆次讨定句。 梅本凌本并同。黄本定作字。 立斋按:从字是。 ◆适分所好。 梅本凌本并同。黄本适作随,铃木云:“诸本作适。” 立斋按:彦和善用适字,征圣篇曰会适,明诗养气等篇曰适分,与此正同,从适是。 ◆辞殊而义显。 梅本凌本黄本义并作意。注云:“意汪本作义。”铃木云:“玉海嘉靖本王本冈本并作义。” 立斋按:从义为是。 ◆张俊以为艾繁而不可删。 梅本凌本黄本并同。梅本俊下注云:“当作骏。” 立斋按:俊骏古通,史记屈原传:“诽骏疑杰。”假骏为俊,俊字并通畯峻,此当依晋书作骏是。 ◆乃情苦□繁也。 梅本□作芟。注云:“元作□”凌本黄本并同。 立斋按:□为支之误,支古文作□,□又为希之或体,形近而讹,当作苦朽支繁,非苦于芟也,故□为支之误,而非必赞中之有芟繁,便从而易之也,杨王所校皆非。 |
| 上一页 返回书目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