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婚制家族

( 本章字数:12803)

血婚制家族的存在必须由这种家族本身产物以外的证据来证明。作为家
族制中最早和最古老的形式的这种家族,即使在最低级的蒙昧部落中也已不
复存在了。这种家族属于产生人类最落后部分的社会的状况。有史以来,在
野蛮民族、甚至在文明民族之中,也曾有过兄弟与姊妹通婚的个别事例;但
是,这却截然不同于以这种婚姻为主体、以这种婚姻为社会制度基础的社会
状况中那种兄弟姊妹集体相互通婚的习俗。在波利尼西亚群岛、巴布亚群岛
和澳大利亚,有些蒙昧部落去原始状态似乎不远;但它们的进步也已超出了
血婚制家族所具有的状况。那么,我们不妨试问一下:证明人类存在过这种
家族的证据何在?所引的任何证据都必须确凿无疑,否则命题便不能成立。
证据是在一种亲属制中找到的,这种亲属制在产生它的那种婚姻习俗消失了
不知多少世纪之后依然存在,它的残存证明在这种亲属制形成的时候存在过
这样一种家族。

这种亲属制就是马来亚制。这种制度说明在一个血婚制家族中所存在的
亲属关系,而这种亲属关系本身的存在也需要用这样一种家族的存在来说
明。而且,它确切无疑地证明了当这种制度形成的时候,血婚制家族是存在
的。

现在我们将用这种迄今为止所发现的最古老的制度的亲属关系来证明上
述主要事实。这种家族也是就我们所知的家族制度中最古老的形式。

古代社会状况的这一值得注意的记录,只有通过亲属制所特有的持久性
才得以保存到现在。例如,雅利安亲属制持续了将近三千年之久而没有发生
根本的变化,而如果由它阐明其亲属关系的专偶制家族能够再维持十万年,
那么雅利安亲属制就还可以在将来再继续十万年而不变。雅利安制所描述的
是在专偶制下实际存在的亲属关系,因此,只要这种家族按目前的结构继续
下去,它是不能变化的。如果在雅利安人之中出现了一种新形式的家族,那
么只有在这种新形式成为普遍形式之后才会影响现行的亲属制;在那时,它
可能改变制度的某些细节,而不会推翻这种制度,除非新的家族与专偶制截
然不同。这种情形与在产生的顺序中仅居其前位的土兰尼亚制以及土兰尼亚
制以前的马来亚制完全相同。与血婚制家族同时产生而在伙婚制出现之后仍
维持过一个时期的马来亚制,可能就是不知其持续时间是多久的远古时代所
存在的制度,随着氏族组织的建立,这种制度在别的部落中似乎是被土兰尼
亚制取代了。

波利尼西亚人包括在马来亚家族的范围之内。他们的亲属制称为马来亚
制,虽然真正的马来亚人在某些细节上已改变了他们自己的制度。在夏威夷
人和其他波利尼西亚部落中,目前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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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下表所列的亲属制,这种亲属制可算是人类中所知的最老的制度。夏威夷
式和洛特马式①将用来作为这种制度的典型。它是类别式亲属制中最简单
的、因而也就是其最古老的形式,它揭示了后来产生土兰尼亚制和加诺万尼


亚制的原始形式。

亚制的原始形式。

夏威夷人称父母之“亲”为.. Kupǔ.. nǎ;称“亲”为.. M &
&&a kǔa;称“子”[译
者按:不分性别]为.. Kaikee;称“孙”为.. Moop(n3。K &
&&ana表示男性,w &
&&a heena
表示女性;因此,Kup(n3 k &
&&ana等于父母的父亲,Kup(n3w &
&&aheena等于父母
的母亲。它们是祖父、外祖父和祖母、外祖母的等同称谓,具体地表示这些
亲属关系。祖以上的祖先和孙以下的后裔在需要区别的时候,用数字来表示
区别,如一世、二世、三世;但是,在普通用法中,用.. Kupǔn3表示祖以上的
一切人,用.. Moopǔn3表示孙以下的一切后代。

兄弟和姊妹的亲属关系包括长幼两种形式,各称以不同的名称;但这并
未获得完全彻底的贯彻。因此,在作为例证的夏威夷语中,我们有:(2)

兄,男子呼,Kaik(a &
&&ana;女子呼,Kaik(n &
&&a na
弟,男子呼,Kaikaina;女子呼,Kaik(n &
&&a na
姊,男子呼,Kaik(w &
&&aheena;女子呼,Kaik(a &
&&a na
妹,男子呼,Kaik(w &
&&aheena;女子呼,Kaikaina

不难看出,男子称呼其兄为.. Kaik(a &
&&ana,女子用同样的称谓称呼其姊;
男子称呼其弟为.. Kaikaina,女子用同样的称谓称呼其妹。因此,这些称谓是
通性的,这就使人想到在卡陵式亲属制中所发现的相同的观念,即,先生者
与后生者的观念。(3)男子用同一个称谓称呼姊或妹,女子也用同一个称谓称
呼兄或弟。由此可见,男子之兄弟有长幼之别,其姊妹则无;女子之姊妹有
长幼之别,其兄弟则无。这样就发展了两套称谓,其一为男子使用,另一种
为女子使用,这一特点存在于许多波利尼西亚部落的亲属制之中。(4)在蒙昧
部落和野蛮部落中,兄弟与妹妹之间的亲属关系很少以概括方式来表达。

这种制度的实质就包含在这五类亲属之中;但是,有些特别之点值得注
意,这就需要详细列举前三个旁系。在说明这三个旁系之后,这种制度与亲
兄弟姊妹和从兄弟姊妹集体相互通婚的习俗之间的联系,就会在亲属关系本


身中看出来了。

身中看出来了。

在女支中,我姊妹的子女是我的子女,他们每个人都称我为父亲;而他
们的子女都是我的孙男孙女,他们每个人都称我为祖父。若己身为女,则上
述各人的亲属关系在男女两支中均不变,唯性别有相应的改变。

这样一些儿子的妻子和这样一些女儿的丈夫都是我的儿媳和女婿;其称
谓为通性,而分别加以表示男性和女性的名称。

第二旁系。在父党的男支中,我父亲的兄弟是我的父亲,他称我为他的
儿子;他的子女是我的兄弟姊妹;他们的子女则是我的子女;而后者的子女
是我的孙男孙女,他们每个人在上下两种场合都以完全相应的名称称呼我。
我的父亲的姊妹是我的母亲;她的子女是我的兄弟姊妹;他们的子女则是我
的子女;而后者的子女是我的孙男孙女。

在同系的母党中,我母亲的兄弟是我的父亲;他的子女是我的兄弟姊妹;
他们的子女是我的子女;而后者的子女则是我的孙男孙女。我母亲的姊妹是
我的母亲;她的子女是我的兄弟姊妹;他们的子女是我的子女;而后者的子
女则是我的孙男孙女。在己身为女时,本系以及下一系的所有各支中的各人
的亲属关系均相同。

这些亲兄弟和从兄弟之妻既是他们之妻,也是我之妻。在我称呼她们中
任何一个的时候,我称她为我的妻,使用通常的称谓以表示这种关系。同我
以这种关系联系在一起的这些女子之夫是我的连襟。若己身为女,则我的亲
姊妹和从姊妹之夫既是她们之夫,也是我之夫。当我称呼他们中任何一个的
时候,我使用表示夫的那个普通称谓。同我以这种关系联系在一起的那些夫
之妻是我的妯娌。

第三旁系。在本系父党男支中,我祖父的兄弟是我的祖父;他的子女是
我的父母;他们的子女是我的兄弟妹妹;后者的子女是我的子女;而他们的
子女则是我的孙男孙女。我祖父的妹妹是我的祖母;她的子女及其后裔,在
亲属关系上与前者相同。

在同系的母党中,我的外祖母的兄弟是我的外祖父;他的妹妹是我的外
祖母;而她们的各个子女及其后裔在亲属关系上与本系前支的那些人属于同
一类。

这一系中因婚姻关系带来的亲属关系与第二旁系相同,这样就大大增加
了因婚姻关系而联系在一起的人数。

即使血亲追溯至更疏远的旁系之中,这种无所不包的制度在类别法上也
是相同的。因此,在第四旁系中,我的曾祖父亦称为我的祖父;他的儿子仍
是我的祖父;后者的儿子是我的父亲;他的儿子是我的兄或弟;我的兄弟的
儿子和孙子也是我的儿子和孙子。

由此可见,无论上下辈,各旁系都被归纳入直系之中;这样,我的从兄
弟姊妹的祖先和后裔自然也就成了我的祖先和后裔。这就是类别式亲属制的
特征之一。没有一个亲属被遗漏。

从这种亲属制的简单性可以看出血亲的亲属关系是多么容易被知晓和认
识,以及有关它们的知识是怎样世代相传的。我们可用单一的规则作为例证
来加以说明:兄弟的子女均互为兄弟姊妹;他们的子女亦互为兄弟姊妹;以


此类推以至无穷。姊妹之子女及后裔、兄弟姊妹之子女及后裔也都如此。

此类推以至无穷。姊妹之子女及后裔、兄弟姊妹之子女及后裔也都如此。

我们将在下文说明:语言的贫乏或对亲属关系的漠视,对形成这种制度
来说是毫无影响的。

我们在这里详细叙述的这种亲属制也存在于夏威夷人和洛特马人以外的
其他波利尼西亚部落之中,例如:马克萨斯群岛人和新西兰的毛利人。它也
流行于萨摩亚人、库沙亚人和密克罗尼西亚的金兹米耳岛人之中,(5)而且,
在凡是有人居住的太平洋岛屿上,除去那些接近土兰尼亚人的地方之外,无
疑也都流行这种制度。

根据这种亲属制可以直截了当地推断出:血婚制家族及其相应的婚姻制
度必然存在于这种亲属制之前。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合乎自然的、实际存在的
制度,它所表达的是该制度形成时确实存在的亲属关系(就其对亲子的血统关
系所能确知者而言)。当时流行的婚姻习俗现在即使不再流行也无妨。我们并
不一定需要这种习俗的继续流行来支持我们的推论。正象我们在前面已经说
明过的那样,在产生某种亲属制的婚姻习俗部分或全部消灭之后很久,这种
亲属制依然可以生机勃勃地继续存在,而不发生根本的变化。在人类漫长的
经历中只产生数量很少的独立的亲属制,这一事实就是亲属制具有持久性的
充分证据。它们只有在与各个重大进步阶段联系在一起时,才会改变。为了
根据其世系的性质来说明马来亚式亲属制的起源,我们不妨假定在此以前存
在过亲兄弟姊妹和从兄弟姊妹集体相互通婚的情况;如果我们能发现为这种
制度所承认的主要亲属关系确实在这种婚姻形式之下存在,那么这个制度本
身就成了存在过这种婚姻形式的铁证。我们不难推断,这种亲属制起源于包
括嫡亲兄弟姊妹在内的血亲间的多偶婚姻;事实上,这种婚姻开始于嫡亲兄
弟姊妹之间的通婚,随着婚姻制度的扩大,才逐渐发展到从兄弟姊妹。随着
时间的推移,嫡亲兄弟姊妹之间通婚的害处终于被觉察到了,这样就导致了
在这一亲等之外去选择妻子,虽然没有导致直接废弃在这一亲等之内选择妻
子的方式。这种婚姻方式在澳大利亚人中因组织了婚级而被永远废止,在土
兰尼亚人中因组织了氏族而被更广泛地废除。除了上面提出的假说之外,不
可能找出任何其他的假说来说明这种亲属制是自然发展的产物,因为只有这
种婚姻方式才能提供解释这种制度的锁钥。在由这种婚姻方式组成的血婚制
家族中,就男子而言,则为一夫多妻制;就女子而言,则为一妻多夫制,这
种形式应被视为与人类社会同样古老的形式。这样的家族既无不自然之处,
也无值得惊异之点。想在原始时代中找出任何其他可能的家族雏型都是困难
的。更值得惊讶的倒是它竟能长期地以不完全的形式存在于人类的部落之
中;在夏威夷人被发现的时候,这种家族制的痕迹尚未完全消失。

《原始婚姻》的作者约翰·麦克伦南先生(6)怀疑并否认本章对马来亚式
亲属制的起源、以及下章对土兰尼亚式和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的起源所作的
解释,但我觉得没有什么理由来修改我在这里提出的观点,它们基本上与《人
类家族的亲属制度》以及其他著作中所提出的观点是一致的。但是,我请读
者注意在此重复的解释和第六章末尾的附注,附注中反驳了麦克伦南先生的


意见。

意见。

应当记住由家族组织产生的亲属关系有两类;一类是由世系决定的血
亲,另一类是由婚姻决定的姻亲。由于在血婚制家族中存在着两类不同的人,
一类为父党,一类为母党,所以子女对双方的联系必然都极为密切,以致在
任何情况下都无从识别血亲与姻亲的区别。(7)

一、己身为男,我的各支兄弟之子女均系我的子女。理由:就夏威夷人
来说,我的各支兄弟之妻既是他们之妻,也是我之妻。因为我无法区别我的
子女与我兄弟的子女,所以如果我称其中之一为我的子女,我就必须把他们
都称为我的子女。其中任何一个都同其余的一样可能是我的子女。

二、我的各支兄弟之孙均系我之孙。

理由:他们都是我的子女的子女。

三、己身为女,上述亲属关系相同。

这纯粹是因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问题。因为我的兄弟都是我的丈夫,
所以他们与其他妻子所生的子女就是我的别出子女(step-children)。由于夏
威夷人并不分辨这种关系,所以他们自然就被划归到我的子女这一范畴之
中。否则他们所通行的就不是这种亲属制了。我们自己也是称继母为母、称
前夫或前妻之子为子的。

四、己身为男,我的各直系与旁系姊妹之子女均系我之子女。

理由:我的姊妹既是我的各支兄弟之妻,也都是我之妻。

五、我的各支姊妹之孙均系我之孙。

理由:他们都是我的子女的子女。

六、己身为女,我的各支姊妹之子女均系我之子女。

理由:我的姊妹之夫既是她们之夫,也是我之夫。但是,所不同者,我
能够区别我自己的子女与我姊妹的子女,对于后者来说,我是别母(stepmother)
。但是,因为不分辨这种关系,所以他们就被划归到我的子女这一范
畴之中。否则他们就不属于这种亲属制了。

七、自己的亲兄弟之子女彼此都是兄弟姊妹。

理由:这些兄弟都是这些子女的母亲们的丈夫。子女能够识别他们自己
的生母,但不能识别他们的生父,因此,就母亲而言,有一部分是自己的同
胞兄弟姊妹,另一部分则是异母兄弟姊妹;但是就父亲而言,他们都可能是
亲兄弟姊妹。所以,他们自然就被划归到这一范畴之中了。

八、这些兄弟姊妹的子女彼此也都互为兄弟姊妹;后者的子女又互为兄
弟姊妹,这样的亲属关系在他们的后裔之中无穷地继续下去。自己的亲姊妹
以及各支兄弟姊妹的子女及后裔,其亲属关系与此完全相同。这样就造成了
一个无穷系列,它是这种亲属制的一个基本部分。为了说明这种系列,必须
进一步假定:这种婚姻关系推广到一切承认存在兄弟姊妹关系的地方;每一
个兄弟有多少亲姊妹和从姊妹,就有多少妻子,每一个姊妹有多少亲兄弟和
从兄弟,就有多少丈夫。婚姻和家族看来就是按这种行辈或范畴组成,并与
之长久共存。以前曾多次提到的范围广泛得惊人的同居制度显然即起源于
此。

九、我的父亲所有的兄弟都是我的父亲;我的母亲所有的姊妹都是我的


母亲。
理由同一、三和六。
十、我的母亲所有的兄弟都是我的父亲。
理由:他们都是我母亲的丈夫。
十一、我的母亲所有的姊妹都是我的母亲。
理由同六。
十二、我的从兄弟姊妹所有的子女毫无区别地都是我的子女。
理由同一、三、四、六。
十三、后者的子女都是我的孙。
理由同二。
十四、我的祖父母所有的兄弟姊妹都是我的祖父母。
理由:他们都是我的父母的父母。
如上所述,这种亲属制下承认的亲属关系就按照以亲兄弟姊妹和从兄弟

母亲。
理由同一、三和六。
十、我的母亲所有的兄弟都是我的父亲。
理由:他们都是我母亲的丈夫。
十一、我的母亲所有的姊妹都是我的母亲。
理由同六。
十二、我的从兄弟姊妹所有的子女毫无区别地都是我的子女。
理由同一、三、四、六。
十三、后者的子女都是我的孙。
理由同二。
十四、我的祖父母所有的兄弟姊妹都是我的祖父母。
理由:他们都是我的父母的父母。
如上所述,这种亲属制下承认的亲属关系就按照以亲兄弟姊妹和从兄弟

转而谈到婚姻关系,我们可以得出肯定的结论,如下表所示:

汤加人夏威夷人
我兄弟之妻,男子呼,
Unoho(我的妻
)。Waheena(我的妻
)。
我妻之姊妹,男子呼,
Unoho(我的妻
)。Waheena(我的妻
)。
我夫之兄弟,女子呼,
Unoho(我的夫
)。Kane(我的夫
)。
我父亲的兄弟的
儿子之妻,男子呼,
Unoho(我的妻
)。Waheena(我的妻
)。
我母亲的姊妹的
儿子之妻,男子呼,
Unoho(我的妻
)。Waheena(我的妻
)。
我父亲的兄弟的
女儿之夫,女子呼,
Unoho(我的夫
)。
Kaikoeka(我姊妹之夫
)。
我母亲的姊妹的
女儿之夫,女子呼,
Unoho(我的夫
)。
Kaikoeka(我姊妹之夫
)。

凡是妻之见于旁系者,其夫必见于直系之中;反之亦然。(8)在这种亲属
制度开始实行的时候,其亲属关系(它目前仍保存下来)不可能不是实际存在
的亲属关系,不管婚姻习俗后来起了些什么变化。

我们从这种亲属制所包含的证据可以推论:当形成这种亲属制的时候,
在波利尼西亚人诸部落的祖先中存在过我所明确规定的血婚制家族。我们必
须要有这样一种形式的家族才可能解释得了这种亲属制。而且,它为每一种
亲属关系都提供了足够精确的解释。

奥斯加·佩舍尔先生的下面这段话值得我们注意,他说:“无论在什么
地点和什么时间,同一母亲所生之子女相互发生性关系而能使后裔繁殖(不管
经历多久时间),这尤其是没有人相信的事了,因为即使在没有血液的有机体


中,例如植物,共同双亲的后代相互受精,在很大的范围内都是不可能的。”

中,例如植物,共同双亲的后代相互受精,在很大的范围内都是不可能的。”
必须记住:因婚姻关系而结合的血缘团体并不限于亲兄弟姊妹,而是也包
括旁系的兄弟姊妹。承认婚姻关系的团体愈大,近亲通婚的弊害就愈小。
总的来看,在古代是可能存在这样一种家族的。血婚制家族之于伙婚制
家族,伙婚制家族之于偶婚制家族,偶婚制家族之于专偶制家族(每一种家族
的存在都以其前者为前提),其自然而且必然的关系,可以直接引出这一结
论。它们相互处于一个逻辑的序列之中,总会起来贯串于蒙昧社会到文明社
会的各个文化阶段。

与这三种基本的家族形式联系在一起的三大亲属制,也同样相互处于一
个类似的连锁系列之中,与前者平行并同样明确地表明了人类由蒙昧社会到
文明社会的同一进程。我们有理由断定:雅利安族、闪族以及乌拉尔族的远
祖当其处于蒙昧状况中时,也存在过与马来亚制相同的亲属制,后来由于氏
族组织的建立而修改成土兰尼亚制,然后,在专偶制家族出现时终于消失而
出现了雅利安式亲属制。

除了已经提出的高度可信的证据之外,还存在其他不容忽视的证据,可
以证明夏威夷人在古代是存在过血婚制家族的。

人们开始详细知道夏威夷群岛上的社会状况以后,就从这种社会状况中
看出该群岛古时很可能存在过这种家族。当美国人在这些岛上创设教区的时
候(1820年),传教士们发现了一种使他们惊讶不已的社会状况。使他们最为
吃惊的是两性的关系和夏威夷人的婚姻习俗。他们突然置身到既不知专偶制
家族、也不知偶婚制家族的古代社会状况中去了;但是,他们在这些岛上,
在不了解其组织结构的情况下,却发现了尚未完全排斥亲兄弟姊妹的伙婚制
家族,在这种家族中,男子生活在一夫多妻制之中,女子生活在一妻多夫制
之中。他们认为他们发现了人类退化的最低水平,且不说其堕落到什么地步。
但是这些尚未能从蒙昧社会中走出来的无知的夏威夷人,却无疑是高尚而又
纯洁地(在蒙昧人来说)生活在他们的具有法律力量的习俗之中。他们按照他
们切实遵行的习惯生活,这与那些优秀的传教士恪守自己的生活习惯大概是
同样合乎道德的。传教士们因为自己的发现而感到的震惊,这表明在文明人
与蒙昧人之间存在的鸿沟有多么宽阔。经过多年的发展而形成的高度的道德
观念和高尚的情操,与这些最原始的蒙昧人的微薄的道德观念和粗野的情感
面对面相逢了。这是一个绝对而全面的对比。海兰·宾汉牧师(10)是一位老
传教士,他通过独创性的研究,为我们撰写了一部出色的夏威夷群岛的历史,
他在书中把那些人描写为人类道德败坏的最坏典型。他批评道:“多偶(包括
一夫多妻与一妻多夫)、野合、通奸、乱伦、杀婴、夫妻父母子女相互离弃;
妖术、贪婪、压迫,均极为风行,似乎不为他们的宗教所禁止或谴责。”(11)
伙婚与伙婚家族反驳了这一严重指控中的主要罪状,使夏威夷人获得了具有
道德品质的机会。必须承认即使在蒙昧人中也存在道德观念,当然其观念是
低级的;因为自有人类以来,不可能存在没有道德观念的时候。据宾汉先生
说,夏威夷人的命名鼻祖威克亚曾与他的长女结婚。在那些传教士到达的时
候,兄弟姊妹之间的通婚尚不受指责。宾汉又指出:“在最高级的人之中,
兄弟姊妹的结合曾十分时兴,并一直继续到上帝的意旨为他们所知的时候为
止。”(12)在夏威夷群岛上,在血婚制家族变为伙婚制家族以后,兄弟姊妹
的相互通婚还能继续残存,这种现象是不足为奇的,因为当时的夏威夷人尚
未到达氏族组织的阶段,因为伙婚制家族当时还是一个脱胎于血婚制的、不


完善的产物。虽然家族已经基本上是伙婚制的了,但是亲属制度除了某些婚
姻关系外,仍与血婚制家族时的情况无异。

完善的产物。虽然家族已经基本上是伙婚制的了,但是亲属制度除了某些婚
姻关系外,仍与血婚制家族时的情况无异。

我们也应简述一下“中国的九族关系”。有一位中国古代作家说过下面
这样的话:“天下人都有九族的关系。我自己一代为一族,我父亲一代为一
族,我祖父一代为一族,我曾祖父一代为一族,我高祖父一代为一族,因此,
在我之上共有四族;我儿子的一代为一族,我孙子的一代为一族,我曾孙的
一代为一族,我玄孙的一代为一族,因此,在我之下也有四族;连我本族在
一起,共为九族。这些人全都同宗,虽然每一族属于不同的支系或家族,但
都是我的亲属。这就是所谓九族关系。”

“一个家族的亲等就象泉有分流、树有分枝一样;虽然分流分枝远近不
同,但却出于同源同干。”(13)

夏威夷式亲属制比中国现代的亲属制更加完善地实现了这种九族关系
(夏威夷式亲属制的五等可以设想为从九族中的上下各减去两族而形成的)。

(14)中国的亲属制由于引入了土兰尼亚制成分,更主要地是由于为区别各种
旁系而作了特别的规定,因而发生了改变,而夏威夷式亲属制则简单、纯粹
地保留了基本的等级,这些等级说不定也就是中国人最早所具有的形式。显
然,中国人与夏威夷人一样,是通过辈分来划分亲属的;同一等级中的一切
旁系彼此都是兄弟姊妹。而且,婚姻与家族都被认为是在等级之内形成的,
至少就夫妻而言是限于同等级的范围之内的。如果用夏威夷制的范畴来解
释,那么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同时,它也表明了中国人的古代祖先的过去
状况,我们可以由这一断片窥视到那种状况之一斑,正象夏威夷式亲属制所
反映的状况一样。换言之,它表明:在这些等级形成的时候,曾存在过伙婚
制家族,而血婚制家族又是这种家族的必然的先行形式。
柏拉图的《泰米阿斯》也暗含着对与此相同的五等基本亲属的承认。《理
想国》中的一切亲属都被划归五种范畴,其中,妇女为共有之妻,子女也为
父母所共有。苏格拉底对泰米阿斯说:“但是,怎样生育子女呢?这个,由
于这项建议很新奇,你可能容易记得住;因为我们规定,不管是什么人,所
有的人都要共同结为婚姻并共有子女,我们还特别注意不让任何人有可能识
别其亲生子女,而让一切人认其他人都是其亲属;凡年辈相同的青年,都被
视为其兄弟姊妹,凡年辈较长和更长者,都被视为其父母和祖父母,而在其
下者,都被视为其子孙。”(15)柏拉图无疑是熟悉我们所毫不了解的希腊与
佩拉斯吉传统习俗的,这些传统习俗一直上达野蛮阶段,它们揭示了希腊部
落的更早的状况的痕迹。柏拉图的理想家族可能出自这些描写,因而这一假
想很可能不是哲学的推理。值得注意的是:柏拉图的五等亲属关系与夏威夷
制的关系完全相同;家族是在其亲属关系为兄弟姊妹的每一等级内形成的;
而夫妻在团体之内是共有的。

最后,我们将会发现:由血婚制家族所表明的社会状况,合乎逻辑地直


接指出在它之前存在过杂交的状况。这种结论似乎是不可避免的,虽然曾受
到达尔文先生这样杰出学者的怀疑。(16)即使在游牧群中,原始时期的杂交
也不可能长期继续下去;因为为了生存起见,游牧群必将分为更小的团体,
从而产生血婚制家族。对于这个难题,我们能够最有把握地指出的是:血婚
制家族是第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形式,而它必然是从以前的无组织状况中进化
而来的产物,不论那种无组织状况究竟如何。它揭示了人类的最低水平,我
们可以从此为出发点,以此为已知的最低点,来探索人类进步的历史,并通
过家族的结构,通过发明和发现的进程,从蒙昧社会一直研究到文明社会。
任何一系列的事件也没有比通过顺序相承的形式所反映出来的家族观念的发
展能够更清楚地说明这部历史的了。我们已为血婚制家族的存在提供了充分
的证据,这种制度的存在既已确定,就容易说明其余的家族了。





本章注释

(1)洛特马式亲属制为本书首次发表。它是由洛特马地方的威斯列安派传
教士约翰·奥斯本牧师整理出来、再由澳大利亚悉尼的洛里默·斐孙牧师获
得并寄给作者的。
(2)a读若
ale中之
a;&
&&a读若
father中之
a;3读若
at中之
a;ǐ读若
it中之
i;ǔ读若
food中之
oo。
(3)路易斯·摩尔根,《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斯密逊研究所报告,第
17卷(华盛顿,哥伦比亚区,1871年)第
445页。
(4)同上书,第
525、573页。
(5)同上书,表Ⅲ,第
521—567页。
(6)[怀特注]约翰·弗格逊·麦克伦南(1827—1881),苏格兰法学家和
人种学家。在《原始婚姻》(1865年)一书中,他提出了一种社会进化理论,
在某些方面与摩尔根的观点相似,如在原始杂交群方面、在父权制家族形成
之前先有母权制世系方面等。摩尔根于
1871年在伦敦的时候,至少会见麦克
伦南三次。后者的学识与创见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也很喜欢麦克伦南
其人;他曾在致科内尔大学校长安朱·怀特的信中力劝聘请麦克伦南为教授
(见勒斯利·怀特所编《路易斯·摩尔根旅欧日记选》,罗彻斯特史学会丛刊,

16卷[1937],第
221—390页,主要见第
339页,第
367—368页,第
371页)。但是,脾气暴躁的麦克伦南却用近乎粗野的态度攻击《人类家族的
亲属制度》一书,对此,摩尔根在《古代社会》第
3编的末尾插入了一个很
长的附注作为答复。
(7)[怀特注]对于马来亚式亲属制的特点的这一说明极为类似《人类家
族的亲属制度》第
454—455页中对夏威夷式亲属制特点的描写。
(8)在南非的卡菲尔人中,我父亲之兄弟之子之妻,我父亲之姊妹之子之
妻,我母亲之兄弟之子之妻,我母亲之姊妹之子之妻,既是他们之妻,也同
样是我之妻,与他们的亲属制所示情况相同。
(9)《人类的种族》(伦敦,1876年),第
222—223页。
(10)[怀特注]海兰·宾汉(1789—1869),美国公理教会传教士,夏威
夷群岛最早的传教会的创始人之一。他的儿子,小海兰·宾汉(1831—1908),
密克罗尼西亚的传教士,曾把金兹密耳岛的亲属关系称谓和其他资料提供给

摩尔根(《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
458,460,518,521页)。

(11)海兰·宾汉,《夏威夷群岛上的二十一年》(哈特福德,康涅狄格州,
1847年),第
21页。
(12)宾汉,同上书,第
20页。
(13)《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
415—425页。
(14)同上书,第
432—437页,对中国式亲属制作了充分的叙述。[怀特
注]用官话读音记录的中国式亲属制术语及其重要说明,是“广州的一位英
年)国绅士..中国海关总监罗伯特·哈特”在
1860年提供给摩尔根的。同
上书,第
414页。(15)柏拉图,《泰米阿斯》,第
2章。(16)查理斯·达尔
文,《人类的起源》(费城,1874年),第
6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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