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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婚制家族 ( 本章字数:16346) |
| 伙婚制家族曾在有史时期内存在于欧洲、亚洲和美洲,在波利尼西亚则 存在于本世纪中。在蒙昧社会状况的人类部落中流行极广的这种家族,有时 尚保存在已进步到低级野蛮社会的部落里,而在不列登人中则有一直维持到 中级野蛮社会部落中的一个事例。 这种家族在人类进步的过程中继血婚制家族之后出现,它因袭于血婚制 家族而加以改革。由血婚制家族过渡到伙婚制家族,是通过逐渐排除亲兄弟 姊妹间的婚姻关系来实现的,这种婚姻的弊害不可能永久不被人类觉察到。 即使不可能重新找到导致这一转变的种种事实;但是,我们并不缺乏证据来 说明这种情况是怎样出现的。虽然引导出这些结论的事实枯燥讨厌,但是必 须对它们进行既谨慎又耐心的考察,才能获得包含在其中的知识。 在血婚制家族中,通婚关系既包括亲兄弟姊妹,也包括从兄弟姊妹,我 们只须从其中排除前者,保留后者,就可将血婚制家族变为伙婚制家族。排 除一类,同时保留另一类,这是一个困难的过程,因为它包含着家族结构的 根本改变,更不必说还包含着古代家庭生活方式的根本变革了。它也需要放 弃一种特权,这对于蒙昧人来说,不是一朝一夕能做到的。可以假定这种改 变开始于几个孤立的事例,其利益逐渐被人认识,但仍经过长时间的试验; 开始时在局部地区被采用,然后逐渐普遍,最后普及到比较进步而仍处于蒙 昧阶段的部落,改革运动就从这些部落中开始。这一改革为自然淘汰原则的 作用提供了极好的例证。 在这里,澳大利亚人的婚级制又一次显示出其意义。从婚级的形成方式 来看,从有关婚姻和世系的规则来看,都可以明显地看出:其主要目的在于 排除亲兄弟姊妹的婚姻关系,而保留从兄弟姊妹的婚姻关系。前一目的体现 在对婚级所加的一项附带规定上;至于后一目的,从婚级的表面来看是不明 显的,但通过追溯其世系便可以看出来。(2)由此可见,在他们的亲属制中被 视为旁系兄弟姊妹的人,包括从、表、再从、再表以至更疏远的兄弟姊妹, 都被永远纳入婚姻关系之中,而亲兄弟姊妹则一律被排除在外。澳大利亚人 的伙婚群的人数比夏威夷人的多,其结构也略有差异;但是有一点值得注意 的事实却是二者共同具有的,即:在一群人中,丈夫的兄弟关系构成婚姻关 系的基础,在另一群人中,妻子的姊妹关系构成婚姻关系的基础。不过,在 夏威夷人中存在着一点不同的地方,即:在必须结成婚姻的人之中并不存在 任何婚级。因为澳大利亚人的婚级产生了含有氏族萌芽的伙婚群,这就暗示 了凡是后来形成氏族组织的人类部落中都可能曾经通行过这种以两性关系为 基础的等级组织。夏威夷人如果在以前的某个时期曾存在过这种婚级组织的 话,那是不足为奇的。 人类制度中三种最重要的、最广泛的制度,即:伙婚制家族、氏族组织 和土兰尼亚式亲属制,都渊源于类似伙婚群的这样一个先行组织,都可以在 这样一个组织中找到其萌芽,这一点似应值得注意。我们可以在讨论这种家 族的过程中看到证明这一命题正确的佐证。 这样一个组织中找到其萌芽,这一点似应值得注意。我们可以在讨论这种家 族的过程中看到证明这一命题正确的佐证。 一、伙婚制家族我们很具体地发现一种习俗,它可以作为打开古代社 会某些神秘之门的锁钥,从而解释以前不可能完全理解的现象,这种例子是 少见的。夏威夷人的伙婚(普那路亚,pǔ.. nalǔa)就是这样一种习俗。1860年, 檀香山法官罗林·安德鲁斯在附有一份夏威夷式亲属制一览表的信中对夏威 夷人的亲属关系称谓作了如下的评述:(3)“伙婚制的关系颇为混杂。它的起 源是这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兄弟倾向于与他们的妻子相互通室,或者,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姊妹倾向于与她们的丈夫相互通室;不过,‘普那路亚’ 这个词的现代意义为‘亲爱的朋友’或‘亲密的伙伴’。”安德鲁斯法官所 说到的那种倾向,那种在当时可能已经衰落的习俗,被他们的亲属制证明曾 在他们之中普遍通行。这些群岛上的最早传教士之一、最近逝世的阿特穆斯 牧师于同年寄给作者一张类似的一览表,对同一问题作了如下的说明:(4) “亲属关系的这种混乱情况乃系亲属之间实行共夫和共妻的古代风俗的结 果。”我们在前面一章中曾引宾汉的话,说明他所叙述的多偶制“包括多夫 与多妻”。(5)巴特勒特博士重述了这一事实,他说:“土著们的羞耻之心与 动物相差无几。丈夫多妻,妻子多夫,而且任意交换。”(6)他们所发现的这 种婚姻形式构成了这样一个伙婚群:其中丈夫们与妻子们集体相互婚配。每 一个这种群体,包括因婚姻产生的子女在内,构成一个伙婚制家族;一种由 兄弟和其妻子组成,另一种由姊妹和其丈夫组成。 我们倘若再看一下以前表中的夏威夷式亲属制,那么,就可发现:男子 称其妻之姊妹为其妻。他妻子所有的姊妹,无论直系与旁系,都是他的妻子。 而对于他妻子的姊妹的丈夫,则称之为普那路亚,即他的亲密的伙伴;他的 妻子的姊妹们所有的丈夫同他的关系也都是这样。他们集体联婚。这些丈夫 们可能不是兄弟;如果是兄弟,则血缘关系自然要超过远亲关系;但是他们 的妻子却都是直系和旁系姊妹。在这种情况下,妻子们的姊妹关系是构成这 一群体的基础,而她们的丈夫则相互处在普那路亚的关系之中。在另一种建 立在丈夫的兄弟关系的基础之上的群体中,女子称其丈夫的兄弟为其夫。她 丈夫的一切直系与旁系的兄弟都是其夫。而对于她丈夫的兄弟之妻,则称之 为普那路亚,她丈夫的兄弟们的妻子们同她都处在普那路亚的关系之中。这 些妻子,相互之间可能不是姊妹,其理由与前一种情况相同,虽然在这种习 俗的两种情况中,无疑都会存在例外。这些妻子间的关系全都是普那路亚。 些妻子,相互之间可能不是姊妹,其理由与前一种情况相同,虽然在这种习 俗的两种情况中,无疑都会存在例外。这些妻子间的关系全都是普那路亚。 关于伙婚习俗,还有一点值得重视的是,土兰尼亚族系和加诺万尼亚族 系的祖先当其亲属制形成的时候,必然要普遍流行这种习俗。理由很简单而 又确切无疑。伙婚群的婚姻情况解释了这种亲属制中的亲属关系。可以推定, 这些关系在这种制度形成时是实际存在的。因此,在这种亲属制存在之先, 就必需流行伙婚与伙婚制家族。进而来看文明民族,凡具有氏族组织之民族, 例如希腊人、罗马人、日耳曼人、克尔特人和希伯来人,其远祖在古代看来 都同样有存在伙婚群的必要,因为可以相当肯定地认为:凡在氏族组织之下 发展到专偶形式的人类家族,莫不在先前具有渊源于伙婚群的土兰尼亚式亲 属制。我们将看到:由伙婚群的形成而开始的这一巨大运动,大体上是通过 氏族组织的建立来完成的,而在专偶形式出现以前,这种组织总是与土兰尼 亚式亲属制并存在一起的。 伙婚习俗的痕迹在有些地方一直保持到野蛮阶段中期,在某些特殊情况 下,亦可见诸欧洲、亚洲和美洲的部落之中。最值得注意的记述是凯撒对古 代不列登人的婚姻习俗的描写。他说,“十个或十二个丈夫共有其妻子;特 别是兄弟共妻,亲子共妻。”(7) 这段记述所表示的正是伙婚制所解释的那种集体通婚的习俗。处于野蛮 社会的母亲不能指望有十个或十二个儿子,不论是就一般而论,还是就特殊 情况而言,莫不如此;但是,在土兰尼亚式亲属制下——我们有理由推想不 列登人具有这种亲属制——总是很容易发现大群兄弟,因为男性从、表兄弟, 不论亲疏,与己身的关系一律属于兄弟范畴。据凯撒之说,不列登人的若干 兄弟共有其妻。这里,我们发现了伙婚习俗的既简单又纯粹的一个分支。我 们预先假定这种习俗可能具有的另一相应的、姊妹共有其夫的群体,凯撒没 有直接提到;但它可能作为第一种形式的补充而存在。除第一种形式之外, 他提到了亲子共妻的现象。这些妻子未必不是姊妹。无论凯撒所指是否是另 一种群体,他的记述表明了存在于不列登人之中的集体多偶婚的范围有多么 大;而这也正是引起这位有名的观察家注意的突出事实。凡兄弟与彼此之妻 婚配的地方,妻子也与彼此之夫婚配。 希罗多德曾提到处于野蛮阶段中期的马萨吉泰人,他说每个男子只有一 个妻子,但是所有的妻子都是共有的。(8)从这一记述中,可以推断偶婚制家 族已开始取代伙婚制家族。每一夫与一妻相配,这样,这个妻子就成了他的 主妻,但在群体的范围之内,夫妻仍是共有的。如果希罗多德是想指一种杂 交状况,那么,那种状况可能并不存在。马萨吉泰人虽然对铁一无所知,但 他们已有牛羊群,骑马作战,用铜斧和铜矛为武器,会制作和使用车辆(αμαζα)。我们不能设想生活在杂交状况中的民族能达到如此的进化程度。希 罗多德还谈到可能处于相同状况中的阿加泰西人,说他们共有妻子,共有者 可能都是兄弟,作为一个共有家族中的成员,相互之间既无嫉妒也无憎恶。 可能都是兄弟,作为一个共有家族中的成员,相互之间既无嫉妒也无憎恶。 对于希罗多德所记述的这些习俗以及其他部落中的类似习俗,用集体伙婚 制来解释要比用多偶制或杂交来解释更加合理和圆满一些。但是希罗多德的 记载过于简陋,因而不能说明这些人的实际社会状况。 伙婚习俗的痕迹曾发现于南美洲土著的最不开化的部落中;但不得知其 详情。比如,最早访问委内瑞拉沿海部落的航海家曾发现一种可以用伙婚群 来加以解释的社会状况。“他们在婚姻上不遵守任何法律或规定,妻子的数 目与丈夫的数目皆听其自便,离异也自由无阻,并不认为一方对另一方有何 损害。在他们之中,不存在所谓嫉妒之说,各人都尽情地生活,彼此互不生 气。..他们的住房为大家共有,其宽大足以容纳一百六十人,虽以棕榈叶 为瓦,但却筑得十分坚固,外形如钟。”(10)这些部落使用陶器,因此应当 处于低级野蛮社会中;但从这种记载来看,他们则刚刚摆脱蒙昧社会。这里 的记载与希罗多德的叙述,其所依据的观察都不免失之肤浅。但它至少表明 家族与婚姻关系的一种低级状况。 当北美被部分发现时,伙婚制家族似乎已完全消失。据我所知,他们之 中也没有关于古代曾流行过伙婚习俗的传说。一般来说,家族已渡过伙婚形 式进入了偶婚形式;但是,在这种形式之外仍有种种可以追寻到伙婚群的古 代同居制度的痕迹。有一种习俗可以毫无疑问地被认为起源于伙婚,这一习 俗在至少四十个北美印第安部落中仍旧受到承认。这种习俗就是:一个男子 在与某家的长女结婚之后,根据习惯,她的所有的姊妹在到达结婚年龄之时, 他都有权娶以为妻。虽然多妻被普遍承认为男子之特权,但因一个人很难维 持几个家庭,所以这是一种很少见诸实行的权利。我们在这种风俗中可发现 流行于其远祖中的伙婚习俗的痕迹。毫无疑问,在他们之中有一个时期亲姊 妹曾以姊妹关系为基础而加入婚姻关系之中;其中某一人之夫同时也是全体 之夫,但丈夫不止一个,因为同群中的其他男子也同他一样都是集体中的共 同丈夫。在伙婚制家族绝灭之后,这种权利保留下来为长姊之夫所享有,如 果他愿意行使这一权利,他就可以成为全体姊妹之夫。把这种风俗视为古代 伙婚习俗的真正遗风,不是没有理由的。 这种家族在人类部落中留下的其他痕迹可在历史著作中找到,这些痕迹 有助于表明这种家族在古代不仅存在,而且广泛流行。不过我们并没有必要 广泛征引这些例子,因为凡是具有或曾经具有土兰尼亚式亲属制的部落,就 可由这种亲属制本身推论出其祖先过去曾存在过伙婚制家族。 二、氏族组织的根源我们已在上文提到:氏族组织兴起于蒙昧阶段, 第一,因为我们发现在低级野蛮社会时它正处在全面发展的阶段;第二,因 为我们发现在蒙昧社会状况时它已处于局部发展的阶段。不仅如此,不论是 在澳大利亚人的婚级中,还是在夏威夷人伙婚群中,都可以明显地发现氏族 的萌芽。氏族本身亦被发现于澳大利亚人之中,它以婚级为基础,而且显然 是由婚级产生的。象氏族这样一种特殊的组织,不可能一旦发生就趋于完善, 也不可能凭空产生,也就是说,不可能没有由自然发展而形成的先行基础。 它的诞生必须求之于既存的社会因素,它从产生之后到成熟,尚须经过漫长 的时间。 我们在澳大利亚人的婚级之中发现了氏族的原始形式的两条基本规则, 即:兄弟姊妹间禁止通婚与女性世系。当氏族出现的时候,女性世系这一点 极为明显,因为子女属于母亲的氏族。婚级制度很自然地适应于产生氏族, 这一事实十分明显地表明氏族可能就是这样产生的。此外,这种可能性还得 到这样一个事实的加强,即:氏族与一个先行存在的、更加原始的组织有联 系,后者在当时仍是社会制度的单位,而这个位置正好是属于氏族的位置。 这一事实十分明显地表明氏族可能就是这样产生的。此外,这种可能性还得 到这样一个事实的加强,即:氏族与一个先行存在的、更加原始的组织有联 系,后者在当时仍是社会制度的单位,而这个位置正好是属于氏族的位置。 精确地说明氏族的产生当然是不可能的。事实与环境都属于遥远的古 代。但是我们可以探索氏族的历史,一直追溯到估计可能诞生氏族的那样一 种古代社会状况。我所想做的也仅止于此。氏族起源于人类进步的低级阶段, 起源于极古的社会状况;但就时间而言,它要晚于伙婚制家族的首次出现。 氏族之起源于伙婚制家族是十分明显的,后者是由基本上与氏族成员相一致 的人群组成的。 氏族组织对古代社会的影响既是保守的又是进取的。在氏族充分发展并 扩展到广大地区之后,在经过足够的时间从而使社会受到它的全部影响之 后,妻子的数目就不再象以前那样众多,而是稀少了,因为氏族组织倾向于 缩小伙婚群,从而最后将它消灭。当氏族组织在古代社会中占据优势之后, 偶婚制家族就逐渐在伙婚制家族内部产生。其间的过渡阶段虽不能十分确 定,但是,若假定伙婚制家族处于蒙昧社会,偶婚制家族处于低级野蛮社会, 则家族制由前者到后者的进程就可以相当肯定地推证出来。正是在偶婚制家 族开始出现、伙婚群开始消失之后,才有买妻和抢妻的现象。不必探讨目前 尚能获得的证据就可以很容易地得出下面这一结论:氏族组织是最终消灭伙 婚制家族、并逐渐缩小蒙昧阶段范围广泛的同居制度的有力因素。我们必须 假定氏族组织起源于伙婚群,但也正是氏族组织使社会进步到伙婚制以上的 水平。 三、土兰尼亚式或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这种亲属制与处于原始形式中 的氏族组织往往是同时被发现的。它们并不相互依存;不过它们出现的先后 在人类进步的过程中可能相去不远。但是,各种亲属制与各种家族形态有直 接的关系。家族表现为一种能动的要素;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 社会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发展,本身也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进展,最 后脱离一种形态而进入另一种较高的形态。反之,亲属制却是被动的;它把 家族每经一段长久时间所产生的进步记录下来,并且只是在家族已经急剧变 化了的时候,它才发生急剧的变化。 除非当时存在过伙婚和伙婚制家族,否则土兰尼亚式亲属制便不可能形 成。产生土兰尼亚式亲属制的条件是:在一个社会中,根据一般习俗,姊妹 们集体地与彼此的丈夫结婚,兄弟们集体地与彼此的妻子结婚。为表示存在 于这种家族中的实际亲属关系而形成的任何亲属制,都必然是土兰尼亚式 的;其本身也必然说明当它形成的时候,这样的家族是存在的。 的;其本身也必然说明当它形成的时候,这样的家族是存在的。 为了研究这一证据,我们必须考察一下这种亲属制的详细情况。我们以 塞内卡-易洛魁人的亲属制为美洲加诺万尼亚部落的典型,以印度南部的泰米 尔人的亲属制为亚洲土兰尼亚部落的典型。本章末尾的附表中列举了这两种 形式中同一个人的二百多种基本相同的亲属关系。我在以前一本著作中,(11) 已经对七十个美洲即第安部落的亲属制作了全面的记载;在亚洲的部落和民 族中,则记载有印度南部的泰米尔人、泰卢固人和卡纳里斯人的亲属制,在 所有这些部落中,凡是表上所示的亲属制,目前在日常中实际都在使用。虽 然在不同的部落与民族中,亲属制也存在着差异,但是,其基本特色是不变 的。所有这些人,全都用亲属称谓互相问候,所不同的只是:在泰米尔人中, 若受问候者年龄幼于问候者,则必须使用亲属关系的称谓,反之,则用亲属 称谓或个人名字均可。但是在美洲的土著中,一律必须使用亲属关系的称谓。 他们之所以用这种相互称呼的制度,因为这是一种亲属制度。在古代氏族中, 在土兰尼亚式亲属制遭到专偶制破坏之前,它也是每个人得以追溯他本人与 同氏族的其他每一个人的关系的方法。在很多场合,我们都可以看到:许多 人对于自己的亲属关系因己身的性别不同而异。因此,必须对问题重述两次, 一次为男子呼,一次为女子呼。但是,虽有这些差别,亲属制还是从头到尾 都合乎逻辑的。为表明其特性起见,需要象对待马来亚式亲属制一样,对其 几个支系作一些说明。我们选择塞内卡-易洛魁人的亲属制为例。 祖父(Hoc'-sote)和祖母(Oc'—sote),孙男(Ha—y & &&a'-da)和孙女.. (Ka-y& &&a'-da),分别是他们在上行系列与下行系列中认为最远的亲属关系。 在此以上的祖先和在此以下的后裔,均分别列入这两个范畴。 兄弟姊妹的亲属关系不是笼统的,而是有长幼之分;各有其特别的称谓, 如下所示: 兄,Ha'-je姊,Ah'-j é 弟,Ha'-gǎ妹,Ka'-gǎ 这些称谓为男女所通用,并且适用于称呼一切较说话者年长或年幼的兄 弟姊妹。在泰米尔人中,这些亲属关系本有两套称谓,但现已为两性不加区 别地使用了。 第一旁系己身为男,按照塞内卡人的说法,我兄弟的子女为我的子女 (Ha—ah'—wuk,和.. Ka-ah'-wuk),他们每一个人都称我为父亲(H & &&a'-nih)。 这是这种亲属制的第一个标志性特征。它把我兄弟之子女放进我自己的子女 这同一范畴之内。他们既是他的子女,也是我的子女。我兄弟之孙是我的孙 男和孙女(Ha—y & &&a'—da,和.. Ka—y & &&a'—da,单数),他们每个人都称我为 祖父(Hoc'-sote)。这里所标出的亲属关系就是他们所承认和应用的关系; 他们不知有其他的关系。 我们可将某些亲属关系提出来作为标志性的关系。它们通常控制那些在 它们之上和之下的亲属关系。当它们在不同部落的亲属制中,甚至在不同族 系如土兰尼亚人和加诺万尼亚人的亲属制中相一致之时,它们就建立了它们 的基本的共同点。 的基本的共同点。 若己身为女,则这些亲属关系就有一部分反过来了。我兄弟的子女是我 的侄男与侄女(Ha—soh'—neh',和.. Ka—soh'—neh),他们每个人称我为 姑母(Ah—ga'—huc)。值得注意的是男子称姊妹之子女所用的名称与女子称 兄弟之子女所用的名称不同。(12)这些侄男与侄女之子女都是我的孙。在女 支中,我姊妹的子女是我的子女,他们每个人都称我为母亲(Noh—yeh'), 他们的子女是我的孙,他们每个人都称我为祖母(Oc'-sote)。 这些子、侄、甥之妻是我的媳(Ka'—s & &&a),这些女、侄女、外甥女之夫 是我的婿(Oc—na'-hose,这两个称谓都是单数形式),他们也都用合适的 相应称谓称呼我。 第二旁系在本系的男支中,就父党而言,不论己身的性别为何,我父 亲的兄弟都是我的父亲,依我的性别称我为他们之子或女。这是这种亲属制 的第三个标志性特征:父亲的兄弟都被列入父亲这一亲属关系之中。他的子 女是我的兄弟姊妹,我用称呼我的亲兄弟姊妹的同一称谓称呼他们。这是这 种亲属制的第四个标志性特征:把各兄弟的子女都列为兄弟妹妹这种亲属关 系之中。若己身为男,则这些兄弟的子女是我的子女,他们的子女是我的孙; 而这些姊妹的子女则是我的外甥和外甥女,后者之子女是我之孙。若己身为 女,则这些兄弟的子女是我的侄男和侄女,这些姊妹的子女是我的子女,而 兄弟及姊妹的子女的子女同样都是我的孙。由此可见,第一旁系中的分类法 也适应于第二旁系,这种分类法即使是在第三旁系或更疏远的旁系中,只要 是在血缘关系可溯的范围之内,也都适用。 若己身为男,我父亲的姊妹是我的姑母,称我为她之侄。这是这种亲属 制的第五个标志性特征:姑母这种亲属关系限指父亲的姊妹以及对我来说处 于父亲地位的那些人的姊妹,母亲的姊妹则不算姑母。(13)我父亲的姊妹的 子女是我的表兄弟姊妹(Ah—gare'—seh,单数),他们每个人都称我为表兄 弟。在己身为男的情况下,我的表兄弟的子女是我的子女,我的表姊妹的子 女是我的外甥和外甥女;但若己身为女,则最后这两种亲属关系就将颠倒过 来。表兄弟姊妹的子女的子女都是我的孙。 就母党而言,若己身为男,我母亲的兄弟则是我的舅父,称我为他的外 甥。这是这种亲属制的第六个标志性特征:舅父这种亲属关系限指母亲的亲 兄弟和从兄弟,父亲的兄弟则不算舅父。(14)舅父的子女是我的表兄弟姊妹, 我表兄弟的子女是我的子女,我表姊妹的子女是我的外甥和外甥女;但若己 身为女,则最后这两种亲属关系将颠倒过来。表兄弟姊妹的子女的子女都是 我的孙。 在同一旁系的女支中,我母亲的妹妹是我的母亲。这是这种亲属制的第 七个标志性特征:直系或旁系的姊妹对于彼此的子女来说,都处于母亲的地 位。我母亲的姊妹的子女是我的兄弟姊妹。这是这种亲属制的第八个标志性 特征。它确立了姊妹的子女之间的兄弟姊妹关系。这些兄弟的子女是我的子 女,这些姊妹的子女是我的外甥和外甥女;后者的子女是我的孙。若己身为 女,则与前例一样,相同的亲属关系也将颠倒过来。 女,则与前例一样,相同的亲属关系也将颠倒过来。 & &&a—che);在克里克人中, 则称为我的“现住者”(Chu—hu'—cho—w & &&a);在猛西人中,则称为“我的 朋友”(Nain—jose');在温内巴哥和阿查鄂廷内人中,则是“我的姊妹”。 我妻的姊妹之夫,在某些部落中是“我的兄弟”,在另一些部落中是我的“姻 兄弟”,而克里克人则称为“我的小分居者”(Un—k & &&a—pu'—che),其意 义如何且不去管它。 第三旁系这一旁系的各支中的亲属关系,除了增加了一代祖先之外, 均与第二旁系的相应各支中的亲属关系相同,因此,只须说明四支中之一支 就够了。我父亲的父亲的兄弟是我的祖父,称我为他的孙。这是这种亲属制 的第九个同时也是最后一个标志性特征:父亲的父亲的兄弟都列入祖父这一 关系之中,从而防止了将旁系祖先遗漏于这种亲属关系之外。这种把旁系列 入直系的原则不仅适用于下行亲属,而且也适用于上行亲属。这种祖父的儿 子是我的父亲;他的子女是我的兄弟姊妹;这些兄弟的子女是我的子女,这 些姊妹的子女是我的外甥和外甥女;他们的子女是我的孙。若己身为女,则 与前例中一样,相同的亲属关系将颠倒过来。此外,相应的称谓适用于一切 场合。 第四旁系基于相同的理由,也只须说明本系的一支就足够了。我祖父 的父亲的兄弟是我的祖父;他的儿子还是我的祖父;后者的儿子是我的父亲; 他的子女是我的兄弟姊妹;他们的子女和孙对己身的关系与在其他情况中相 同。在第五旁系中,其各支的类别法与第二旁系相应各支的类别法相同,只 不过增加了几代祖先而已。 由这种亲属制的性质可知:要正确地划分亲属,就必须具备关于亲属的 数字等级的知识。但是,这种显然纷乱的亲属关系,对于习惯于日常使用它 的印第安土著来说,并不构成任何困难。 在其他姻亲关系中,塞内卡-易洛魁人有称呼岳父的称谓(Oc—na'—h' ose),和称呼公公的称谓(H & &&a —g& &&a'—s a& &&)。前者亦可用于称呼婿,可见它 是一个互称。此外,还有称呼继父和继母的称谓(Hoc'—no—ese和.. Oc'— no—ese),称呼继子和继女的称谓(Ha'—no和.. Ka'—no)。在许多部落中, 有两对岳父母或公婆,因而也有表示这种关系的称谓。称谓的繁多,虽因亲 属制的区分严密而有其必要,但仍然令人惊讶。关于塞内卡-易洛魁人和泰米 尔人的亲属制的全部情况,请参阅附表。这两种亲属制的相似性是一望而知 的。它不仅证明当这种亲属制形成之时,他们的远祖之中曾流行伙婚,而且 表明了这种婚姻形式对古代社会的巨大影响。同时,它也是人类心理的自然 逻辑对于人类经验中所保存的社会制度诸现象的一种最卓越的运用。 我们已经证明了土兰尼亚式和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系是从在它们之前的 马来亚式亲属制(或在各个基本方面与之类似的一种亲属制)嫁接出来的。在 我们列举的亲属关系中,约有一半在这两种亲属制中均相同。若我们研究一 下塞内卡人、泰米尔人同夏威夷人在亲属关系上的不同之处,我们会发现, 这些差歧就在于那些由兄弟姊妹通婚或不通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之上。例 如,在前两种人中,我姊妹的儿子是我的外甥,但在后者中,却是我的儿子。 这两种亲属关系表示了血婚制与伙婚制家族之间的不同。因伙婚取代血婚而 引起的亲属关系的变化使马来亚式亲属制变为土兰尼亚式亲属制。但是,我 们不妨问一问:为什么具有伙婚制家族的夏威夷人不根据其家族制来改变其 亲属制呢?答案已经在前文提到过了,但在这里不妨重复一下。家族形态总 是先亲属制而存在。在波利尼西亚,当亲属制仍是马来亚式的时候,家族已 是伙婚制的了;在美洲,当亲属制仍是土兰尼亚式的时候,家族已是偶婚制 的了;在欧洲和西亚,当家族变为专偶制的时候,土兰尼亚式亲属制似乎还 维持了一个时期,然后才衰亡而由雅利安制所取代。不仅止此,虽然家族经 历了五种形态,但就我们所知,却仅产生了三种不同的亲属制。只有当一场 有系统的社会变革涉及到异常广泛的范围的时候,已经建立的亲属制才会发 生根本的变化。我认为:我们将会发现氏族组织的力量与普遍性都足以使马 来亚式亲属制改变为土兰尼亚式亲属制;而当专偶制在人类家族较为进步的 分支中彻底建立起来时,它的力量也足以与财产的力量一道推翻土兰尼亚式 亲属制而代之以雅利安式亲属制。 下塞内卡人、泰米尔人同夏威夷人在亲属关系上的不同之处,我们会发现, 这些差歧就在于那些由兄弟姊妹通婚或不通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之上。例 如,在前两种人中,我姊妹的儿子是我的外甥,但在后者中,却是我的儿子。 这两种亲属关系表示了血婚制与伙婚制家族之间的不同。因伙婚取代血婚而 引起的亲属关系的变化使马来亚式亲属制变为土兰尼亚式亲属制。但是,我 们不妨问一问:为什么具有伙婚制家族的夏威夷人不根据其家族制来改变其 亲属制呢?答案已经在前文提到过了,但在这里不妨重复一下。家族形态总 是先亲属制而存在。在波利尼西亚,当亲属制仍是马来亚式的时候,家族已 是伙婚制的了;在美洲,当亲属制仍是土兰尼亚式的时候,家族已是偶婚制 的了;在欧洲和西亚,当家族变为专偶制的时候,土兰尼亚式亲属制似乎还 维持了一个时期,然后才衰亡而由雅利安制所取代。不仅止此,虽然家族经 历了五种形态,但就我们所知,却仅产生了三种不同的亲属制。只有当一场 有系统的社会变革涉及到异常广泛的范围的时候,已经建立的亲属制才会发 生根本的变化。我认为:我们将会发现氏族组织的力量与普遍性都足以使马 来亚式亲属制改变为土兰尼亚式亲属制;而当专偶制在人类家族较为进步的 分支中彻底建立起来时,它的力量也足以与财产的力量一道推翻土兰尼亚式 亲属制而代之以雅利安式亲属制。 系不同之处的起源。伙婚制与氏族组织是进行这一解释的基础。 一、若己身为男,我的各支亲、从兄弟之子女都是我的子女。 理由:按照塞内卡人的说法,我兄弟之妻既是他们之妻也都是我之妻。 我们现在所说的是这种亲属制形成的时候的情况。这一点与马来亚式相同, 其理由见对马来亚式亲属制所作的解释。 二、若己身为男,我的各支亲、从姊妹之子女都是我的外甥和外甥女。 理由:在氏族组织中,根据氏族的一项规定,这些女人不能是我的妻子。 因此,她们的子女不能再是我的子女,而是同我处于一种更疏远的亲属关系 之中;这样就产生了外甥和外甥女这种新的亲属关系。这是与马来亚制不同 之点。 三、若己身为女,我的各支亲、从兄弟之子女都是我的侄男和侄女。 理由同二。这一点也与马来亚式亲属制不同。 四、若己身为女,我的各支亲、从姊妹之子女,我的表姊妹的子女,都 是我的子女。 理由:她们的丈夫也都是我的丈夫。严格地说,她们的子女是我的别出 子女,在鄂吉布瓦人和其他某些阿耳贡金部落中正是这样称呼的;但是在塞 内卡-易洛魁人和泰米尔人中,这些人还是依照古代的分类法而被列入我的子 女的范畴,其理由见对马来亚式亲属制所作的解释。 五、这些子女的子女都是我的孙。 理由:他们都是我的子女的子女。 六、这些侄男、外甥、侄女、外甥女的子女都是我的孙。 理由:在马来亚式亲属制中,这些亲属关系是同一种人的亲属关系,而 马来亚式亲属制被假定存在于土兰尼亚式亲属制之先。在没有发明新的名称 之前,总是会沿用旧的名称的。 七、我父亲的亲、从兄弟都是我的父亲。 理由:他们都是我母亲的丈夫。这一点与马来亚式亲属制相同。 八、我父亲的亲、从姊妹都是我的姑母。 八、我父亲的亲、从姊妹都是我的姑母。 九、我母亲的亲、从兄弟都是我的舅父。 理由:他们不再是我母亲的丈夫,因此,必然同我处于一个较父亲为疏 远的亲属关系中,于是产生了舅父这种新的亲属关系。 十、我母亲的亲、从姊妹都是我的母亲。 理由同四。 十一、我父亲的亲、从兄弟的子女,我母亲的亲、从姊妹的子女,都是 我的兄弟姊妹。 理由:这一点与马来亚式亲属制相同,理由已在解释马来亚式亲属制时 说明过了。 十二、我的亲、从舅父和亲、从姑母之子女都是我的表兄弟姊妹。 理由:在氏族组织中,所有这些舅父与姑母都不能与我的父亲和母亲通 婚,因此,他们的子女同我的关系不能象在马来亚式亲属制中那样为兄弟姊 妹的关系,而必须是处在一个更为疏远的关系中,这样就产生了表兄弟姊妹 的新亲属关系。 十三、在泰米尔人中,若己身为男,则我的表兄弟的子女都是我的侄男 与侄女,而我的表姊妹的子女则都是我的子女。这一点恰好与塞内卡-易洛魁 人的规则相反。它有助于说明:在泰米尔人产生土兰尼亚式亲属制时,我的 表姊妹都是我的妻,而我的表兄弟之妻则不是我的妻。在与己身有亲属关系 的二百个人之中,这两种亲属制仅在这种亲属关系上存在着唯一重大的区 别,这是一个绝无仅有的现象。 十四、我祖父母的兄弟姊妹都是我的祖父或祖母。 理由:这一点与马来亚式亲属制相同,其理由见对马来亚式亲属制所作 的解释。 现在我们可以更加明白地看出:土兰尼亚式和加诺万尼亚式这两种相同 的亲属制均渊源于马来亚式亲属制;而且,在马来亚人未移居太平洋岛屿上 之前,马来亚式亲属制一定曾普遍流行于亚洲。此外,我们也有充分的理由 相信:这种亲属制一定是以马来亚式的形态,从亚洲的一个共同祖源,随血 统而在这三个种族的祖先中传播开来的,而后来被土兰尼亚族系和加诺万尼 亚族系的远祖改良成现在的形式。 我们已经通过对土兰尼亚式亲属制的起源的解释,说明了这种亲属制的 主要亲属关系,而且看到这种亲属关系是实际存在于伙婚制家族中的(就其对 亲子血统关系所可能知者而言)。这种制度本身说明它是一种有机的发展物, 若是没有充分的原因它是不可能产生出来的,所以,我们认为它是由伙婚制 家族产生的这种推论既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是,应当注意到:若干姻亲 关系已经改变了。 这种制度视所有的兄弟为彼此之妻的丈夫,视所有的姊妹为彼此之夫的 妻子,他们是作为集体而通婚的。在这种制度形成的时候,一个男子无论在 什么地方找到一个直系或旁系的兄弟——具有这种关系的人是为数众多的, 那么,他就因这个兄弟的妻子而多了一个妻子。同样,一个女子无论在什么 地方找到一个直系或旁系姊妹——具有这种关系的人同样是为数众多的,那 么,她就因这个姊妹的丈夫而多了一个丈夫。丈夫的兄弟关系和妻子的姊妹 关系构成这种关系的基础。夏威夷人伙婚的习俗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就理论 而言,这个时期的家族应与由婚姻关系结成的群体大小相等;但是实际上, 这种家族为了便于居住和生存,必然分为许多小家族。比如,不列登人由十 个或十二个兄弟与彼此之妻相互通婚,这就可以视为是伙婚群的一般分群的 大小。共产的生活方式似乎是起源于血婚制家族的需要,然后由伙婚制家族 所继承,再后被传递到美洲土著的偶婚制家族之中,在这些人中,这种生活 方式一直维持到他们被发现的时候。在他们之中现已不存在伙婚了,但是伙 婚所产生的亲属制,在使之产生的那种习俗消亡之后却依然健在。我们对于 野蛮部落的家庭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已经作了些初步的研究。关于他们在这 些方面的习俗和他们的生存方式的知识,自然会十分有助于解决我们在这里 所考虑的问题。 地方找到一个直系或旁系姊妹——具有这种关系的人同样是为数众多的,那 么,她就因这个姊妹的丈夫而多了一个丈夫。丈夫的兄弟关系和妻子的姊妹 关系构成这种关系的基础。夏威夷人伙婚的习俗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就理论 而言,这个时期的家族应与由婚姻关系结成的群体大小相等;但是实际上, 这种家族为了便于居住和生存,必然分为许多小家族。比如,不列登人由十 个或十二个兄弟与彼此之妻相互通婚,这就可以视为是伙婚群的一般分群的 大小。共产的生活方式似乎是起源于血婚制家族的需要,然后由伙婚制家族 所继承,再后被传递到美洲土著的偶婚制家族之中,在这些人中,这种生活 方式一直维持到他们被发现的时候。在他们之中现已不存在伙婚了,但是伙 婚所产生的亲属制,在使之产生的那种习俗消亡之后却依然健在。我们对于 野蛮部落的家庭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已经作了些初步的研究。关于他们在这 些方面的习俗和他们的生存方式的知识,自然会十分有助于解决我们在这里 所考虑的问题。 。 ■ 本章注释 (1)[怀特注]正象我们已在第 31页所看到的那样,摩尔根是从夏威夷 人的伙婚习俗得出这一术语的。 (2)伊排与卡波塔是集体通婚的。伊排生慕里,反过来慕里生伊排;与此 相同,卡波塔生玛塔,反过来玛塔生卡波塔;这样,伊排和卡波塔之孙彼此 之间既是从兄弟姊妹,又复为伊排与卡波塔;因而他们生来就是夫妇。 (3)[怀特注]参看详细的“关于夏威夷人亲等的注释”,见《人类家族 的亲属制度》,第 452—453页和 457页,该词在彼处拼作 pinalua。 (4)[怀特注]同上书,第 457页。 (5)[怀特注]见本书第 350页。 (6)塞缪尔·巴特勒特,《夏威夷传教简史》(波斯顿,1871年),第 5 页。 (7)凯撒,《高卢战记》,5.14。 (8)(8) (9)“他们同女人的性关系是混乱的,他们之间可能是兄弟,而因为他们 彼此都是亲属,所以他们可能既不嫉妒也不憎恨他们的伙伴。”——希罗多 德书,4.104。 (10)安东尼约·德·艾瑞腊,《美洲大陆及群岛通史》,约翰·斯蒂文 斯上校译,六卷本(伦敦,1725—1726年),Ⅰ,216。在谈到巴西海滨的部 落时,艾瑞腊继续说道,“他们居住在大茅屋(bohios)之中,每一个村子大 约有八个大茅屋,里面住满了人,放着睡觉用的吊床。..他们的生活方式 与野兽无异,毫无正义感与礼节。”——同上书Ⅳ,94。加尔西拉索·德·拉·维 加对于秘鲁的某些最低级的部落的婚姻关系也作了同样鄙视的记叙。——加 尔西拉索·德·拉·维加,《敕撰秘鲁王家印加族源流纪略》,保罗·雷科 特译(伦敦,1688年),第 10页。 (11)《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 279—382页。 (12)[译者注]因英语中不分侄与甥,一律作 nephew;不分侄女与外甥 女,一律作罗·niece,故摩尔根作此语。 (13)[译者注]因英语中不分姑母与姨母,一律作 aunt,故摩尔根作此 语。 (14)[译者注]因英语中不分舅父与伯父、叔父,一律作 uncle,故摩尔根作此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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